港府將發佈條例草案 侮辱國旗國徽最高判入獄3年

港府將發佈條例草案 侮辱國旗國徽最高判入獄3年

海外網8月12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將於13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並於18日提交香港特區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據香港《文匯報》12日消息,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11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在修訂通過後,無論在現實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由於有關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為讓警方有足夠時間完成調查,檢控時限可延長至犯罪日期後兩年內。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並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於兩部全國性法律都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在香港實施有關修訂。《條例草案》會於18日的立法會會議首讀及二讀,其後交由內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再交付香港特區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

此次修訂主要針對7個範疇:國旗及國徽的使用;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參與或出席升國旗儀式的禮儀;擴大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的範圍;保護國旗及國徽;國旗及國徽教育;納入聲音廣播服務及本地電視節目服務。

《條例草案》明確何為有關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包括不得倒掛、倒插國旗,不得倒掛國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須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又規定凡國旗或國徽於某活動中使用,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或國徽。

香港特區政府11日發表聲明表示,《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使香港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區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香港特區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儘快通過《條例草案》。(海外網 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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