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辱罵“閨蜜”,法院判了
微信朋友圈是一個私人地帶
可以分享生活的點點滴滴
曬幸福、曬美食、曬美景
......
然而
江西贛州一女子因與閨蜜發生借貸糾紛
卻在朋友圈使用侮辱性詞彙發泄情緒
結果被閨蜜起訴
近日
贛州經開區法院
公開審理了一起
因在微信朋友圈罵人引發的
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小周與小舟原來是十幾年的好閨蜜,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後因小周未按時歸還借款,小舟就用自己的微信號在朋友圈發佈了兩條信息,講述了小周借錢不還的事,並使用了侮辱性詞彙。小周認為小舟所發朋友圈嚴重侵犯了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有人可能會認為
不就是在朋友圈“發泄情緒”
至於要告到法院嗎?
然而
法院表示
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名譽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被告以公開方式辱罵他人,行為不當,應予批評制止,法院判決責令被告對已發佈內容立即刪除。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官有話説
大家在維護自身權益時
應使用合法的手段
微信朋友圈雖然受眾範圍較窄
具有一定私密性
但本身是一種公共網絡平台
而網絡並非法外之地
網絡自由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我們應當謹言慎行
不侮辱、誹謗他人
不造謠、傳謠
來源:新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