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辱罵“閨蜜”,法院判了

微信朋友圈是一個私人地帶

可以分享生活的點點滴滴

曬幸福、曬美食、曬美景

......

然而

江西贛州一女子因與閨蜜發生借貸糾紛

卻在朋友圈使用侮辱性詞彙發泄情緒

結果被閨蜜起訴

朋友圈辱罵“閨蜜”,法院判了

近日

贛州經開區法院

公開審理了一起

因在微信朋友圈罵人引發的

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小周與小舟原來是十幾年的好閨蜜,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後因小周未按時歸還借款,小舟就用自己的微信號在朋友圈發佈了兩條信息,講述了小周借錢不還的事,並使用了侮辱性詞彙。小周認為小舟所發朋友圈嚴重侵犯了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朋友圈辱罵“閨蜜”,法院判了

有人可能會認為

不就是在朋友圈“發泄情緒”

至於要告到法院嗎?

然而

法院表示

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名譽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被告以公開方式辱罵他人,行為不當,應予批評制止,法院判決責令被告對已發佈內容立即刪除。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官有話説

大家在維護自身權益時

應使用合法的手段

微信朋友圈雖然受眾範圍較窄

具有一定私密性

但本身是一種公共網絡平台

而網絡並非法外之地

網絡自由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我們應當謹言慎行

不侮辱、誹謗他人

不造謠、傳謠

來源:新法制報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711 字。

轉載請註明: 朋友圈辱罵“閨蜜”,法院判了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