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我的手機收到了一條短信:“感謝您為我保住了房子,要不是檢察官的努力,恐怕現在我連住的地方都沒有了。”發短信的張某是我去年辦理的一起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申訴人。
揹着妻子借債,夫妻二人均被起訴
2021年4月,我院受理了常州市金壇區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申請監督案。
案情並不複雜。2015年1月,張某的丈夫王某為承攬工程,陸續向同學李某借款120萬元,王某出具了借條給李某作為憑證,約定在2017年年底前還款。借款期滿時,王某卻僅僅歸還了4萬元。
催討無果後,2018年7月,李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判令王某、張某償還餘款116萬元。同年9月,法院判決王某、張某共同償還116萬元。然而,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王某都沒有告訴張某,直至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拍賣兩人的房屋時,張某才知道事情的原委。
2020年10月,張某向法院申請再審,因已超過6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限,其再審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你在外面借了這麼多錢竟然不跟我商量,債主都起訴到法院了還一直瞞着我,你當我是什麼?”張某越想越委屈,一氣之下和王某離了婚。
借款確係夫妻共債,監督申請未獲支持
2021年2月22日,金壇區檢察院受理了張某的監督申請。辦案檢察官審查認為,120萬元借款數額巨大,遠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法應當由李某舉證證明這筆借款系用於王某、張某的家庭共同生活,但是李某並沒有舉證證明。法院認定120萬元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1年4月,金壇區檢察院就此案提請常州市檢察院抗訴。作為本案的承辦人,我仔細審查了原審卷宗,逐件分析了全案證據材料後發現,王某和李某之間的120萬元借款是二人多年多筆借款、還款滾動累積形成的,並不是一次性借款,不屬於數額較大,不應當由李某舉證證明這些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張某長期無業在家,家庭生活開銷主要來源於王某在外地做工程賺取的報酬。依據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基於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基本原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生產、經營所負債務自然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基於以上兩點,我認為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並得到了檢察官聯席會議上檢察官們的一致認同。
檢察聽證化解難題,最後歸宿得以保全
得到常州市檢察院決定不抗訴的消息後,張某的心情一下跌入了谷底。恰在此時,李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張某在農村的房屋和宅基地。面對申請監督不成功的局面和債主的步步緊逼,想到今後自己可能流浪街頭,張某萬念俱灰,一夜白頭。考慮到張某的商品房已被拍賣,農村的房子是其最後的歸宿,為了保護其基本的生存權,我決定聯合金壇區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共同做好息訴和解工作。
2021年7月15日,我們通過張某所在村委會了解到,張某長期患病,又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離婚後只能靠打零工、做保姆維持生計,日子過得非常艱難。為了緩解張某的生活窘境,我們為她申請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以解其燃眉之急。拿到救助金的那一刻,張某激動地一直握着我的手,不斷地説“謝謝檢察官”。
2021年9月3日,常州市檢察院就此案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律師等作為聽證員參加。通過聽證員和檢察人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開導,張某、王某、李某都同意和解,王某還説:“都是我不好,千不該萬不該不該瞞着張某。一人做事一人當,錢是我借的,我來還,絕不連累她!”最終,三人達成和解協議,李某放棄執行張某在農村的房子和宅基地,剩餘債務由王某獨自承擔。至此,張某最後的歸宿得以保全,這場耗時3年的訴訟終於結束。
這起案件只是我十餘年從事民事檢察工作過程中辦理的一件小案,但它卻時刻提醒我,無論大案小案,都要用心用情用力辦好。檢察機關監督辦案決不能冷漠地只守住形式上“不違法”的底線,還必須將天理、國法、人情融為一體;要符合法律條文這個“文本法”,更要努力符合人民羣眾的“內心法”,努力讓人民羣眾感受到公正司法的温暖。(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 李東)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