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心智發育不成熟、社會認知不足等因素,易受外部環境影響,需要社會為其提供更多制度性保障。圖/新華社
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舉措。《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這引發了廣泛關注。
文身作為一種特殊文化,為部分成年人所接受,本也無可厚非。但長期以來,未成年人文身亂象都受到輿論詬病。從心理層面而言,未成年人因其心智發育不成熟、社會認知不足等因素,容易受外部環境和同伴的影響,出於好奇、跟風、尋求刺激等目的,盲目效仿部分成年人文身。
從生理層面而言,由於未成年人的身體還處於發育狀態,文身則需要破壞皮膚組織健康,甚至造成不可逆的創傷。加之受觀念因素影響,很多未成年人文身往往得不到家長支持,因此選擇一些不太正規的、低成本的機構進行文身的話,就將面臨更大未知風險。
還應當認識到,文身對未成年人今後進入社會發展也會帶來影響,且補救成本往往很高。如果放任一些孩子在衝動之下去文身,今後難免會有一些人留下遺憾。也因此,此次《辦法》出台的初衷,無疑就是要從制度層面杜絕未成年人文身風氣的蔓延。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這種強制性規定,顯然有利於進一步規制相關經營人員因為利益誘導未成年人文身亂象的出現。
事實上,近年來,隨着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文身現象關注度的提升,一些地方此前已經開始對此作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治理。比如,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江蘇、浙江等地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推動禁止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的案例,就寫入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這些典型案例的公佈,也形成了良好的社會示範效應。
這表明,專門保護原則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已日漸成為我們社會的共識。基於此,此次《辦法》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也是正當其時。尤其是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一週年之際,其社會效益無疑更加顯著。
説到底,明確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其實是從源頭上堵住未成年人文身的漏洞。為此,也需要對《辦法》進行廣泛宣傳,讓相關企業、個人以及未成年人熟知這項規定,如此,才能真正杜絕相關亂象,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撰稿 / 新京報評論員 馬小龍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