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我國訴訟法一直只重視當事人即原被告的權益,對第三人的權益比較漠視。對於錯誤的生效裁判和調解書,訴訟雙方當事人有上訴、再審、執行異議之訴等三種救濟渠道,但是對於第三人來説,只有在執行時候的執行異議,執行異議被駁回後的再審和執行異議之訴兩種救濟途徑,而且要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為前提條件,這明顯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針對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有錯誤,必須要等到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提出執行異議裁定被駁回後,才能提起再審,明顯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這就有兩個問題,一個要以執行人申請執行為前提,如果執行人懈怠於行使權利,那麼第三人就只有等待的命,另外,即使等到執行人申請執行,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再駁回,然後第三人才能提起再審,但是,我們知道法院是業務繁忙,執行異議被駁回,然後開庭審理再審的時候,估計一個月或者幾個月過去了,這顯然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另外,在虛假訴訟情況下,雙方往往私下迅速執行完畢,法院往往只能宣佈執行程序終結,根本沒有給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機會和時間,再提出執行異議後,獲得救濟,只能選擇執行迴轉,那時可能自己的財產早就遭到了損失。
但是,第三人撤銷之訴則不一樣,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就可以提起訴訟,分別是有證據證明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錯誤,因不能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未能以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就可以提起訴訟,繞開了執行程序,能夠更早地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上有一句格言叫做,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第三人撤銷之訴縮短了第三人獲得救濟的時間和減少了獲得救濟的條件,使得第三人更容易獲得救濟,正是對這種原則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