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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非全額保障”銀票案落地:20%損失誰來買單?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綜合

  本報記者楊井鑫北京報道

  由於原包商銀行承兑的大額票據不能足額兑付,多家持票銀行紛紛通過法院起訴向票據的出票方或票據背書人進行追索。

  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票據義務的不僅是承兑人和出票人的責任,票據的背書人也無法免除票據義務。然而,銀行承兑匯票不能足額兑付的情況極為罕見,而誰來承擔其中20%的損失業內也爭議不斷。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去年6月初,原包商銀行公佈了該行承兑匯票的保障安排,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匯票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對承兑金額提供80%的保障。對於20%的損失,多家銀行金融機構也只能通過票據交易鏈向背書人或出票人進行追索,由此也引發了一系列的官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持票方、出票方和背書人之間,對於20%的損失承擔方,市場暫無明確定論。由於金融機構的索賠已經起訴至法院,業內對於這類判決十分關注,這也意味着誰將為損失“買單”。

  起訴索賠

  2020年9月27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則民事裁定書,涉及到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與奔騰科技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包商銀行的票據糾紛。

  2018年8月17日,奔騰科技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出票人,原包商銀行作為承兑人出具了一張金額為500萬元的電子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日期為2019年8月14日。後通過轉讓背書,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於2018年8月20日辦理了匯票貼現業務。但是,在票決到期後,原包商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僅兑付了票面金額的80%即400萬元,剩餘100萬元未兑付。對此,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於2020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票方奔騰科技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承兑人包商銀行承擔相應損失。

  法院認為,依照《票據法》相關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兑付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但是因為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將案件移送至了內蒙古赤峯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10月19日,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也公佈了一則裁定書,同樣涉及到該類票據的兑付和索賠問題。

  裁定書顯示,2018年10月17日,某銀行在上海票據交易所購入了温州民商銀行持有的承兑人為原包商銀行的電子銀行承兑匯票5張,單張票據的金額均為1000萬元。出票日期為2018年10月17日,到期日則為2019年10月17日。該銀行為此支付了票據的貼現款項4784.5萬元。

  票據到期後,原包商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兑付票據合計4000萬元,剩餘1000萬元未支付。持票銀行遂起訴至法院向票據背書人温州民商銀行行使追索,而5張電子銀行承兑匯票目前票據風險狀態均顯示為“待債務確認”。

  法院認為,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票據權利可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行使是有先後次序的。持票人必須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只有行使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則可行使追索權。

  法院明確表示,涉案的5張電子銀行承兑匯票的承兑人為原包商銀行包頭分行。在承兑匯票到期後,原包商銀行包頭分行依央行和銀保監會的監管規定,按每張匯票金額的80%合計支付原告4000萬元,已充分證實其已行使了付款請求權,該行承兑部分匯票金額的行為並不構成《票據法》上所規定的拒絕付款,故持票方不能以承兑人未全額承兑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爭議不斷?

  2019年6月2日,原包商銀行託管工作組發佈了《關於包商銀行承兑匯票保障安排的公告》。公告指出,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匯票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規則正常流轉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對承兑金額全額保障。然而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匯票合計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對承兑金額提供80%的保障;未獲保障的剩餘20%票據權利,原包商銀行將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由於公告中,原包商銀行稱將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所以不少持票銀行均期望通過票據鏈的前手追索來彌補票據兑付的損失。

  “這種情況出現的很少,所以認定起來很複雜。”某股份行人士稱,這種銀承票據被視為“非全額保障票”,在該票據兑付了80%之後,“持票方有沒有追索權”“兑付80%的行為是否屬於拒絕兑付”等都暫時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其中存在不少爭議。

  按照該股份行人士的説法,《票據法》中明確規定了“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還規定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市場不少人是覺得可以向票據背書人進行追索的,直到追索到該票據的第一手。”上述股份行人士認為,“如果接受了票據80%的兑付之後,持票方沒有了票據的追索權,那麼,持票銀行要不要選擇拒絕存保公司的80%兑付,直接向票據背書人要求全額的追索呢?這都是問題。”

  但是,該股份行人士也提及,一旦這種票據鏈能夠追索,可能會形成大量的官司,這對於法院的壓力也很大。

  事實上,由於該類票據事件暫時沒有先例,很多銀行也是持觀望態度。“可能一部分銀行先起訴了,但是更多的銀行也是在看情況,哪種方式處理更妥善一些。”上述股份行人士認為,這類票據的官司最終的認定可能還需要一個過程,即使法院一審判決後也不排除銀行還會進行上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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