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8年後要求分割2000萬財產,法院:頂格罰!
民事訴訟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但有位當事人卻打起歪主意!
男子在一審過程中
刻意隱瞞案件關鍵事實
明明早就與前妻離婚再娶他人
卻隱瞞法院起訴離婚並分割夫妻財產
導致法院遺漏案件主要事實未予審查
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為此
法院給他開出10萬元的頂格“罰單”!
案件詳情
1983年,王大拿(男)與劉小花(女)在廣州登記結婚,婚後兩人育有一兒一女。1987年,王大拿與劉小花移居英國。2019年4月,王大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與劉小花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依法向劉小花的户籍所在地址郵寄訴訟材料後,劉小花的家人表示,其本人在國外,無法到庭應訴及答辯,並表示其會向劉小花轉達本案的訴訟情況。法院依法進行公告送達後,對案件進行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准許王大拿與劉小花離婚,並對劉小花於2009年購買的房產及售房款等價值2000萬元的財產進行了分割。劉小花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判決後,辦理了相關委託手續,由律師領取了判決書。
隨後,劉小花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在二審過程中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根據新的證據顯示,2001年10月,英國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出具判決書解除王大拿與劉小花的婚姻關係;2013年,劉小花與梁大山結婚;2016年,王大拿與張三在英國結婚。上述事實,王大拿均未在一審訴訟期間向法庭如實告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遺漏主要事實未予審查,故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法院在重審期間認為,王大拿向法庭隱瞞案件重要事實,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且涉案金額巨大,依法作出對王大拿罰款10萬元的決定。
王大拿不服,提出複議申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複議決定,駁回王大拿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説法
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 妨礙法院審案構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責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故意隱瞞或虛構案件事實,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大拿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隱瞞其與劉小花於2001年在英國解除婚姻關係,並且雙方已分別與案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在明知自己與劉小花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情況下,仍向法院起訴請求與劉小花離婚並分割夫妻財產,導致法院遺漏案件主要事實未予審查,嚴重妨礙法院審理案件,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故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王大拿予以罰款。
在此,希望廣大民眾在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中都要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耍小心機意圖鑽法律空子的最終結果,只能是“偷雞不成蝕把米”。同時,作為被告方,在接到法院通知後,也應當積極應訴答辯,如實全面反映案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來源:廣州日報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