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級與撤職相關問題辨析
降級與撤職相關問題辨析
降級處分與撤職處分是紀檢監察工作中探討較多的業務話題,實務中,有的同志對“降級”所降之“級”和“撤職”所撤之“職”的理解存在一定困惑,筆者就有關問題辨析如下。
降級與撤職處分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八條規定,降級與撤職的處分期間都為二十四個月,造成很多人誤將兩者都歸為重處分。
降級處分,是一種降低公職人員級別的處分方式。這裏的“級”,對於公務員來説是級別,對其他公職人員則是工資或薪酬待遇等級。《政務處分法》施行後,所有公職人員均適用統一的處分種類,不能以某類公職人員沒有公務員級別為由不執行降級處分(法定不適用降級處分的人員除外)。
撤職處分,是一種撤銷公職人員所擔任職務的處分方式。撤職適用於違法情節嚴重、不適宜繼續擔任現有職務的公職人員。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中紀辦發〔2016〕2號),降級處分系輕處分,撤職處分系重處分。
根據《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人員不適用降級、撤職處分。其他類型的公職人員存在違法行為且應予處分的,均可適用降級、撤職處分。根據最新相關答覆,職級公務員也可適用撤職處分。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情況比較複雜,有待相關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現階段實務中要注意的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被撤職的,應在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的同時降低其薪酬待遇。
降級與撤職處分的具體影響
實踐中,與降級、撤職處分實務操作密切相關的概念主要有:職務、職級、級別、級別工資檔次、基本工資、獎金,以及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等,要弄清處分的具體影響,需先梳理上述概念。
一、公務員(含參公管理人員,下同)。目前我國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職務、職級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鄉科級的正職和副職。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職務並行的序列。職級在廳局級以下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共有27級,在27個級別中分別設定6至14個不同的級別工資檔次。每一職務、職級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降級處分對於公務員來説就是降低其級別,相應地會影響其基本工資中的級別工資(職務工資不受影響),津貼補貼一般不受影響,受處分當年及第二年無年度考核獎金。撤職處分,對應撤、降的是其職務、職級,根據新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職級確定相應的級別,其基本工資中的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均受影響,津貼補貼也按新職務、職級確定,受處分當年及第二年無年度考核獎金。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實際中因事業單位性質不同,薪酬待遇稱謂也可能不同。
降級處分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説就是降低其薪級工資。撤職處分對應撤、降的是其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根據新的職務、崗位、職員等級重新確定待遇。《政務處分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對事業單位違法公職人員處分事宜的具體規定尚待相關主管部門進一步規範。
降級與撤職處分的實務操作
《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等規定,給予公務員降級處分,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為本職務、職級對應最低級別的,不再降低級別,根據有關規定降低級別工資檔次。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如果本人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一檔,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並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撤職後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二十七級。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如果本人職務為辦事員,可給予降級處分。
根據最新相關答覆,對職級公務員適用撤職處分時,“撤職時降低一個及以上職級,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每降低一個職級,一般相應降低一個級別。”同樣是撤職處分,職級公務員與職務公務員的要求明顯不同。這是因為職務、職級與級別對應關係不同,職務公務員每個職務層次的最低級別至少相差兩個級別,而職級公務員每個職級的最低級別很多隻相差一個級別,如從一級調研員到四級主任科員,所對應的最低級別只差一級。
最後,需注意兩點:一是,受處分人為黨員的,其政務處分應與黨紀處分相匹配。二是,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設置有銜級制度。此類公務員如受降級、撤職處分的,應根據各自的銜級管理規定調降其銜級。(浙江省嘉興市紀委監委 汪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