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基本的職務的組成有:董事(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董事及經理是我們常識來説比較常見的,但監事在大部分人的認知中都是不知道有該職務存在的,現在我們就分析一下監事的組成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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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二)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不設監事會議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並通過監事會的監督活動,維護公司股東利益和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公司法》對監事會制度的規定,目的是強化對公司經營權的監督,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屬於經營權執行者,規定董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目的也在於強調監督權與經營權的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