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公開宣判雙水鎮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8月18日上午,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庭審方式,依法對梁某術、梁某春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梁某術、梁某春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九個月,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二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術自2013年年底以來,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達到低價承包雙水鎮塔嶺村、大堂村一帶集體土地用於自行經營或轉包給他人的非法目的,經常糾集被告人梁某春、梁某錫、梁某源、張某拿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有預謀地以暴力、威脅、辱罵、聚眾滋擾、鬨鬧等方式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排擠其他競標人及圍標、串標的違法犯罪活動。由於被告人梁某術、梁某源、張某拿等人有吸毒史、勞教史,又糾集老年人或殘疾人蔘與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被害人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產生心理恐懼和心理強制,部分羣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當地村集體和從事農業承包的羣眾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產生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梁某術組織、策劃、指揮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開展違法犯罪活動,是該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梁某春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糾集、具體犯罪過程中成為起組織、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梁某錫、梁某源、張某拿多次參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固定的組成人員。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還臨時糾集被告人梁某洲等人蔘與部分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梁某術、梁某春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獲取非法利益,實施了多宗違法犯罪事實,分別構成了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社會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李靄瑩
【通訊員】周沫
【圖片】新會法院
【作者】 李靄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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