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課堂】民法典裏的“安居”

安居樂業是人們對美好生活的期盼,民法典在房產買賣、居住、物業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更為全面的規範。那麼,法律條文的改變和完善會帶來什麼影響?本期民法典微課堂圍繞“安居”展開快問簡答,特邀嘉賓為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婚房保衞戰》作者顏宇丹律師。

【民法典微課堂】民法典裏的“安居”

本文刊於《中國婦女/法律生活幫助》

顏宇丹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婚房保衞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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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登記錯誤怎麼辦?

Q:小美的丈夫婚後購買的房子拆遷,獲得了兩套安置房。幾年後,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時,兩人鬧起了離婚。丈夫用虛假材料矇混過關,把其中一套房子登記到其父親名下。小美髮現後,有辦法挽回嗎?

A:民法典聚焦產權人合法權利保護,完善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婚後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登記在小美和丈夫名下。小美髮現登記錯誤後,可以要求登記機關進行糾正。無論造成錯誤的原因是丈夫提供虛假材料,還是登記機關審查不嚴,如果給小美造成了損失,她都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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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到期怎麼辦?

Q:小芬家有兩套商品房,產權為70年。她聽説土地都是國家的,到期後連房子一起“收歸國有”。這個説法可信嗎?

A:這個説法不可信。俗稱的商品房產權,在法律上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民法典明確規定了滿70年自動續期,不需要房主額外申請,小芬不用擔心未來房子跟隨土地會被收走。至於續期所需的費用如何計算、繳納、減免等,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望進一步修訂完善。

相關法條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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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能分享樓體廣告收益嗎?

Q:小優購買的房子位於市中心,單元樓有一面牆體面朝繁華的商業街道。物業在牆體懸掛廣告牌,獲得不少收益。小優認為,單元樓牆體是屬於她和單元樓所有業主的,應該由大家分享收益。她的想法對嗎?

A:小優的想法能獲得民法典的支持,但最終能否獲得收益,還受物業獲得的收益多少、物業經營成本等因素影響。實際上,除了單元樓牆體,電梯廣告等收益都是屬於全體業主的,扣除相應的物業管理成本後,剩餘的由所有業主共享。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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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老伴的房子能住多久?

Q:徐阿姨喪偶多年,56歲時經人撮合,與64歲的老張共同生活彼此照應。徐阿姨的房子早給了女兒,名下沒有住房。如今老張年事已高,她很擔心老張過世後,老張的子女讓她離開。她想知道,她能不能繼續在老張的房子里居住?

A:徐阿姨繼續居住的想法是可以實現的,前提是老張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和她簽訂居住權協議,並進行登記。民法典裏新增了關於居住權的規定,是亮點之一。老張可以給予徐阿姨居住權,如果老張去世,她可以終生居住,不必擔心居無定所。

相關法條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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