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羣眾辦實事(76)」執行不能?司法救助瞭解一下

執行不能?

司法救助瞭解一下

「為羣眾辦實事(76)」執行不能?司法救助瞭解一下
「為羣眾辦實事(76)」執行不能?司法救助瞭解一下

“執行不能”案件是指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仍無法執行到位的案件。“執行不能”的直觀感受是被執行人“沒有錢還”。如果遇到了“執行不能”案件,又沒有其他的救濟途徑怎麼辦?司法救助瞭解一下。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由國家給予適當經濟救助,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的輔助性救助措施。下面,通過兩個案例來了解一下司法救助:

案例1

王某、羅某某申請司法救助案件

案情簡介:王某之父、羅某某之子王某某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羅某某、王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作出(2016)川0114刑初615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被告人歐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王某經濟損失共計588843元......”。因歐某某未履行義務,王某、羅某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21)川0114執4790號,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歐正良銀行存款2087.43元后,該案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本。另查明,羅某某為低保人員,每月有低保補貼230元,在家務農,無其他收入;王某無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王某、羅某某除受償執行款外,未從其他途徑獲得過救濟,故向本院申請司法救助。

裁判結果:本院認為,王某、羅某某在(2016)川0114刑初615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除了依法受償扣劃歐某某銀行存款2087.43元外,尚餘的賠償款536755.57元均未得到實際履行,也未從其他途徑獲得過救濟,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困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第(七)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難的”之規定,應當予以救助,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王某、羅某某國家司法救助金81468.57元。

案例2

張某申請司法救助案件

案情簡介:張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一級傷殘,2021年4月,本院受理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古某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並作出(2021)川0114民初4065號民事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張某1207450.33元......”。因劉某未履行義務,張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本。另查明,張某因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現癱瘓無收入,其母親唐某某為農民因在家照顧張某,無收入;其父親張某某為農民,在家附近打零工,無固定收入;其弟張某某為無收入學生。張某未從其他途徑獲得過救濟,故向本院申請司法救助。

裁判結果:本院認為,張某在(2021)川0114民初4065號一案中未得到賠償,也未從其他途徑獲得過救濟,家庭實際4人共同生活,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張某被鑑定為一級傷殘並完全依賴護理,後續需要的康復和護理費用巨大,生活困難,符合國家司法救助的條件,應當予以救助,根據《成都市市級國家司法救助分類量化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確定救助金額,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張某國家司法救助金153186元。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像上述案例中王某、羅某某、張某這類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交通事故類案件較多,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後,雖然判決書確定了判決金額,但被告(人)往往無力全額支付賠償費用,導致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無法獲得應有賠償。在後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力履行,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這樣一來不僅無法彌補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損害,而且加重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經濟壓力、心理創傷。本院充分考慮申請救助人的實際情況,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執行不能”案件進行司法救助,幫助申請救助人緩解生活困難,傳遞了司法的温情與温度,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編輯:曾馨

文字:執行局 李夢南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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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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