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修例打擊“起底”行為,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香港特區政府當日向特區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打擊“起底”行為。文件指出,近年社會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令當事人蒙受重大傷害。

文件建議在條例中加入條文,任何人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當事人資料,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當事人或家人等,而當事人或家人亦因而蒙受心理傷害,有關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港幣和監禁5年,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港幣和監禁2年。

(原題為《香港擬修例打擊“起底”行為》)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宋彥霖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雍凱

來源:作者:國是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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