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退我押金!”
近來,為了找小黃車ofo退還押金,清華大學法學院學生孫某某和小黃車的運營企業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槓”起來了。
根據ofo的爭議解決條款中的規定,孫某某要想拿回99元押金,就要先走仲裁,而仲裁則需要先繳納6100元的費用。
“通過格式合同把爭議解決方式限定為申請費用高昂的仲裁,這是經營者通過提高爭議解決成本來阻礙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手法,目前這種現象在電商行業有蔓延的趨勢。”專家受訪時表示。另有專家擔憂:ofo這一做法恐引起其他商家效仿。
為了拿回“芝麻”,你得先交出一個“西瓜”。這種消費仲裁路上的“攔路虎”該怎麼破?
羊城晚報資料圖
押金退款引起糾紛 退款99元不成“倒貼”400元
2017年6月10日,孫某某註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户,並交了99元押金。2019年,孫某某在“ofo”APP裏申請押金退款,卻一直沒能到賬。
今年5月,孫某某再次登錄“ofo共享單車”APP時,注意到APP的“註冊/登錄”界面以黃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户服務協議》格式合同的入口,並用小字提及“爭議解決條款”,無需進行任何勾選或點擊便可以登錄。
《用户服務協議》標明更新日期為2019年5月31日,其中約定: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孫某某認為,該仲裁協議無效,理由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而普通消費者根本注意不到協議中的上述爭議解決內容。為此,孫某某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小黃車仲裁協議無效。
孫某某在起訴狀中表示:“消費者提交押金一般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賃單車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並處理案件的最低費用為6100元,糾紛解決成本與案件標的額相比過高,會實質性阻卻消費者對自身權利的維護。”
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表示,仲裁條款不存在仲裁法規定的無效情形,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用户服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機構,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孫某某是自主自願選擇註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
法院還認為,訴訟與仲裁是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各有優劣。與訴訟方式相比,仲裁解決糾紛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終局的特點,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最終仲裁費用的分擔,也有權要求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院認為,因此,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對合同各方主體均是平等的,不能認為是對一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排除。孫某某提出仲裁費用明顯高於訴訟費用及維權成本高於商品本身價值的問題,並非約定仲裁管轄所導致的結果。
今年7月23日,法院裁定駁回孫某某的申請,審理費400元由孫某某負擔。這意味着,孫某某不僅沒退回99元押金,還“倒貼”了400元。
設置維權“路障” 電商業有蔓延趨勢?
“通過格式合同把爭議解決方式限定為申請費用高昂的仲裁,這是經營者通過提高爭議解決成本來阻礙消費者維權的典型手法,目前這種現象在電商行業有蔓延的趨勢。此外,一些電商企業在用户協議中用格式條款的方式,將管轄法院約定為企業所在地的法院,同樣提高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這些行為都屬於程序上公平,而實體上不公平。”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
根據ofo的爭議解決條款的規定,要想退押金,就要先走仲裁,而仲裁則需要先繳納6100元的費用。對於不少人來説,要想拿回“芝麻”,得先交出一個“西瓜”,這是橫亙在一些消費者維權路上的“攔路虎”。
不少人認為,相比於99元的想要退回的押金,6100元的仲裁費是“天價”。孫某某就表示,仲裁機構打的案子一般都是國際性的或是大企業之間的商事案件,一般的消費者不太會接觸到仲裁機構。
對於預收6100元仲裁費的問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表示,這是仲裁的最低價格。其完全是中立的第三方機構,此前並未跟ofo有過任何協議,是否選擇仲裁是雙方當事人的意願,“6100元對於普通大眾來説肯定是有負擔的,目前也確實沒有受理過ofo退押金相關的案件”。
“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仲裁條款比較少,但不排除引發其他商家效仿。”孫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阮萬錦接受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採訪時説,ofo的仲裁條款是電子商務網絡購物合同的一個代表,這種條款也存在於其他的網絡購物合同中。如果被認定有效,其他商家也會在合同中加入類似條款,那麼就會在客觀上、實際上起到阻卻消費者維權的作用。
探索引入公益仲裁 降低維權成本
當下,伴隨網絡消費的普遍,網絡消費爭議大量出現,消費仲裁是解決爭議的一個選項。
廣州仲裁委員會微信公眾號2019年9月、10月發表的系列署名文章《網絡消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之探討》指出,消費仲裁與一般的民商事爭議不同,消費爭議的當事雙方即消費者和經營者實力懸殊,消費者無疑處於弱勢地位,另外,消費爭議一般標的小、數量大、涉及面廣,同時涉及社會公共利益。
該文指出,由於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天然不平等的地位,網絡消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可能會被經營者利用損害消費者利益。事實上,一旦消費爭議發生,若消費者想提請仲裁,“消費者很有可能鑑於仲裁費用較高、仲裁地較遠、委託代理費較貴等因素會導致其產生更多額外的支出而放棄自己的權利。”因此,對於消費合同乃至網絡消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各國也大多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
歐盟《1993消費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不允許經營者與消費者將仲裁約定為唯一的爭議解決方式,在此基礎上,許多歐盟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做出更嚴格的規定。
新華社資料圖
以英國為例,如果消費爭議標的金額少於5000英鎊,那麼該消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可能被認定為不公平條款。2013年《消費者替代糾紛解決方式指令》對此的態度有所放鬆,但仍要求消費者與經營者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協議是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並且雙方對此均充分了解、明確接受。
美國的情況與歐盟有所不同。為了避免仲裁條款損害消費者的權利,美國仲裁協會針對消費仲裁的特點專門制定了消費仲裁規則和消費者正當程序協議,拒絕受理仲裁條款和相關程序不符合規則的案件。此外,美國仲裁協會還可以主動審查經營者提供的仲裁協議。
“相較之下,我國雖也承認經營者與消費者仲裁協議的效力,但欠缺針對消費仲裁協議的特殊規定;實踐中各法院觀點不一,對提請注意義務的審查標準也時高時低,常常實質上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作者鄭夢婷在該文中寫道。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劉俊海教授接受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採訪時説,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是國家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但6100元的“起步價”對普通消費者要回99元押金的訴求來説確實有點誇張。因此,可以嘗試探索一種公益仲裁的模式,比如費用的支付方式,對公益性的案件有沒有可能採用仲裁費用緩交的辦法?
劉俊海建議未來仲裁法修改時適時引入“公益仲裁”制度,向消費者傾斜。在消費者經常遇到的小額消費領域,可以探索引入公益仲裁,引入小額消費爭議仲裁,從而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來源 | 羊城晚報、金羊網、羊城派
文字 |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編輯 | 天驕
校對 | 林霄
審核 | 岑傑昌
簽發 | 孫朝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