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對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產生重大影響,由互聯網衍生的問題成為政府監管的重要對象。與此同時,互聯網提供的便利也成為政府監管應當充分利用的資源和優勢,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執法,不斷提高政府監管和執法水平,成為數字政府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任務。
“互聯網+”監管執法的發展
現代社會,政府監管與執法是行政機關對具有社會價值的活動進行相應的管理和調節,通過矯正違法行為,促進和鼓勵良好行為方式,達到良好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目的。雖然一些監管和執法方式有其通用性,但由於時代生存、活動環境的不同,會產生帶有時代特點的活動方式和組織方式,因而必然形成與時代相適應的新的監管手段和執法方式。
近年來,網絡和信息技術發展迅猛,深度融入我國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極大地影響、改變了經濟和社會的運行方式以及人們的生活方式,進而深刻地影響着政府的監管和執法工作。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對政府監管和執法工作的影響集中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網絡的發展和廣泛應用產生了新的監管和執法領域,需要政府跟進和介入;二是網絡的發展和應用改變了傳統的經濟和生活方式,政府的監管和執法需要做出相應調整或改變;三是網絡的發展和應用促進了技術創新,為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監管和執法手段。正是源於互聯網產生的影響,使得“互聯網+”率先成為經濟社會各領域的發展要求,努力將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各領域進行深度融合,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在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後,“互聯網+”監管執法逐步上升為政府治理的重要內容,旨在充分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帶來的正向作用和價值,提高政府監管和執法的能力和成效。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抓手,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作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2018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把建設“互聯網+”監管系統,促進政府監管規範化、精準化、智能化作為重要要求。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把大力推行“互聯網+”監管,提升監管能力作為重點工作。2021年8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下簡稱《綱要》)完善和提高了法治政府的標準要求,將已有的“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標準,升級為“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標準。新標準除了突出人民性外,也彰顯了智能性的要求,將“智能高效”作為應對、響應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發展對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在此基礎上,《綱要》明確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從而將“互聯網+”監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集中管轄全市轄區內特定類型涉互聯網第一審案件,探索建立與互聯網時代相適應的審判模式,推動起訴、調解、立案、庭審、判決、執行等訴訟環節全程網絡化。
“互聯網+”監管執法的內涵
“互聯網+”監管執法是依託互聯網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通過監管執法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新的監管手段的使用,推動監管過程全記錄、監管聯動、監管數據可分析,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化、精準化和智能化水平,實現智慧監管執法。因此,“互聯網+”監管執法具有豐富的內涵和意藴,它不僅是一種新的監管和執法方式,更是一種新的平台、新的機制。
新的監管執法方式。“互聯網+”監管執法提供了新的監管和執法方式,藉助技術手段可以實施違法線索自動發現、遠程取證固定證據等遠程監管;運用業務信息系統和執法檢查移動端等信息化工具可以實施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這些已在實踐中開展以及在未來不斷探索的新的監管方式,不僅可以為行政執法提供直觀、可靠的證據和支撐,而且有助於解決行政執法監管人員“人少事多”等難題。
新的監管執法支持。“互聯網+”監管執法為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提供了新的監管執法支持。通過信息化技術、裝備配置和應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可以通過移動行政執法終端、執法記錄儀、全網通對講機等讓行政監管執法更智慧、更便捷,有利於提高監管執法的效率,確保公平公正、廉潔執法。
新的監管執法機制。“互聯網+”監管執法旨在推進全國統一的“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實現不同地域、不同領域的監管執法平台數據的聯通匯聚,從而實現執法基礎數據、執法程序流轉、執法信息公開等匯聚一體。更為重要的是,“互聯網+”監管執法為打破行政監管和執法地域、領域、部門等阻隔創造了條件,為監管和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奠定了堅實基礎,從而減少多頭執法、重複檢查、推諉扯皮等問題,還有利於推動部門、地域之間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新的監管執法平台。“互聯網+”監管執法旨在打造覆蓋行政監管和執法的系統,涵蓋行政監管執法可視化、綜合統計分析、監管事件跟蹤分析、監管效能評估等內容。這些內容可以最大限度滿足各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監管執法決策的使用需求,提升行政監管執法的決策分析水平。
為“互聯網+”監管執法創造條件
近年來,在中央和國家層面的重視和推動下,不少地方和部門在“互聯網+”監管執法方面進行了許多積極探索和實踐,取得了較大進展,對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數字政府建設提供了有益經驗。“互聯網+”監管執法既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持續工程,需要不斷更新理念,加強組織保障,提供技術、法律和政策支撐。
理念轉變。行政監管執法需要與時俱進。與技術轉型升級、經濟社會活動變遷等監管和執法領域、對象的發展相比,行政監管和執法有相對的延後性,這符合行政監管和執法的特點。但這並不意味着行政監管和執法是消極的。由於監管和執法領域的擴展、新問題的出現和新技術的運用,行政監管和執法必然要予以回應。因而,行政監管和執法不能固守傳統的監管和執法理念、方式方法,而需要根據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發展採取回應性的舉措,及時採用新型的監管和執法方式。
技術支持。“互聯網+”監管執法的實現需要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聯通各地區各部門監管系統,因此需要強有力的技術支持。這不僅意味着要將既有技術創新成果在行政監管和執法中進行運用,而且要實現技術標準的統一和融合。目前,“互聯網+”監管執法的障礙是行政監管數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意願不高、推進力度不足導致程度較低,進而影響了“互聯網+”監管執法的推進。因此,“互聯網+”監管執法平台和系統的建設需要進行統一且系統的規劃,並要進行充分、有機對接和融合。
安全保障。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引入、廣泛運用以及其積極作用的發揮,是以確保安全為前提的。由於新技術、新應用不可避免地面臨着更為複雜的網絡安全環境,或帶來全新的問題和挑戰,因而,“互聯網+”監管執法必須關注和防範可能引發的風險,注重在新的環境下各類主體的合法權利的保護,充分保護國家主權和安全。
法律支撐。“互聯網+”監管執法的運用和發展,不可避免地涉及許多監管和執法要素、法律關係等的改變,既涉及行政系統關係和運行的調整,也涉及與被監管和執法對象關係的調整,需要最終在立法層面加以確認,方能為監管和執法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