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建紅(法學博士)
社會的發展,經常會伴隨着制度的變革,也相應地會引發一些機構的增加或撤併,其結果自然也會給其時人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説可能是間接的,而對於利害攸關者則是直接的,一些人恰逢其會,成為新時代的弄潮兒,另一些人則不得已只能另謀生計,我們經常會對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單位被撤併後轉到其他單位的人開玩笑,“你看看你,幹着幹着,居然把單位給乾沒了”,大致上説的就是這種情形。
説到社會變革給人們的生活帶來鉅變的時代,當首推清末民初時期。從歷史斷代的角度而言,滿清政府與後繼的民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專制的帝國,它有一套成熟的政治法律制度及與其相匹配的組織機構,後者則是宣示國民主權的共和國,立法、行政與司法權各有所屬,可以説,這是中國兩千年來歷史發展的一個分水嶺。不過,這只是從大的歷史架構方面而言,事實上,在清廷覆亡前夕,社會變革的序幕已悄然拉開。在其統治的最後十年裏,滿清政府已推行了一場全面的“新政”,並且以預備立憲為目標,對官制進行了徹底的改革,曾經的行政兼理司法體制,也讓位於行政與司法的獨立,而原來服務於舊式衙門的人員,因無法適應和滿足強調專業化的新式審判廳的要求,進而失去了養家餬口的生計。
譬如,那些依附於衙門的代書,他們本是老百姓到縣衙打官司時不可或缺的一類人,其職責是為當地那些到縣衙打官司的百姓準備好呈給知縣的狀紙。然而,隨着新式司法制度的逐步確立,一些代書因此而失去工作,後改行去教書以謀生,只是隨着新政的推行,教育方面也進行了改革,所有的學校都對其課程內容及教學方法加以調整,這些失業的代書們也就沒有了謀生的出路。像這些代書們一樣,成為新式司法審判制度及教育制度犧牲品的人,絕不在少數。
當一些人因官制改革而丟掉工作的同時,也有一些人卻因其所接受的新式教育而成為社會急需的“人才”。當司法審判權從行政衙署獨立出來後,各級審判廳需要有掌握法學知識的專業人員,那些從法政學堂畢業或從日本法政學校速成班學成歸來的學生,就在各級審判衙門中挑起了大梁。在娜鶴雅博士的《舊譜新曲——近代中國審判制度中的司法資源研究》一書中,就引用其時任司法總長的王寵惠的批評,認為“前清時代各省自為風氣,因陋就簡,流弊無窮,法庭既不完全,法官亦無學識,貽害閭閻,久為詬病”,所以,“欲求司法獨立,必須有獨立之司法官,使司法官無高尚之道德、完全之學識、裁判之經驗,則人民之自由生命財產,將受無窮之危險。”當時的司法次長徐謙則更為激進,提議“酌裁無法政畢業出身之法官”,“所有舊日法部並外省司法各署差役茶役所丁一律驅逐,永不準進署當差。”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一刀切的做法易激發矛盾,在時局動盪之際,也易引發風潮,不利於新秩序的建立。
確實,在這一時代鉅變的時期,不惟是社會底層人民的職業沒有穩定性,即便是當時的內閣人員的撤換也頗為頻繁。幾個月後,王寵惠還來不及施行自己的主張,司法總長卻已易人,許世英掌司法部後不久,即對司法人員進行改組,他提出了“法官須用學者”的觀點,對於舊法官則只給以有限的出路,即便如此,也有大量舊法人員以“閒散廢棄”而未被錄用,成為時代的棄兒。
在清末民初的大變革中,接受過新式法政學堂教育的畢業生成為了新時代的寵兒,但是很快,人們就發現這批“學者型法官”的短板,接替許世英執掌司法部、經歷其短暫仕途的梁啓超上任不久,即給袁世凱上呈《呈大總統詳論司法急宜獨立文》,對民初司法官的素質提出嚴厲批評。他認為,若要慎重任官,“其方法則用考試以觀其力,行甄拔以選其優良,非特無法律智識者,不許濫竽。”對於這一現象,袁世凱也早有認識,“司法官辦事遷延,而審決案情又不能切合事理。”“民聞設一審判廳,原期事平訟理,乃該司法官既無審判之學識,又無社會之經驗,一案發生,曲直殊難剖決,而含冤自不能免。”為此,北洋政府的司法部頒佈了《甄拔司法人員準則》,並明確其意義,“法官為人民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之所寄,責任既宏,任用自不得不慎。”在稍後的甄拔過程中,除了重視學歷背景外,還進一步對被甄拔司法官的真才實學與實務能力提出要求。
其實,任何一個時代,每一次的變革都會對至少一部分人的生活造成影響。如何將危機變成機遇,則端賴於個人的努力。在日常生活中,能對未來有預判或洞察自然是好事,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則可退而求其次,讓自己多掌握一些本領,尤其重要的是養成一種終身學習的習慣,就不至於有變革來臨之際的慌亂與恐懼。因為有準備,才有能力去應對。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