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迴歸以來人大五次釋法

  【環球時報報道記者 趙覺珵】自香港於1997年迴歸祖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五次釋法。所謂釋法,通常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陳曉鋒29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在“一國兩制”下,遇到特區政府和法院無法通過基本法原文來處理的問題時,就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進行解釋,找出答案。

香港迴歸以來人大五次釋法

李家超29日在行政會議前會見媒體記者。(視覺中國)

  陳曉鋒説,基本法的立法者在當初立法時就預見到此類問題,因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原文具有同等效力,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循。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告訴《環球時報》記者,此前,人大釋法啓動方式既有特首提請釋法,也有終審法院提請釋法,更有中央主動釋法。

  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基本法釋法,主要涉及居港權問題,明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政制發展問題進行釋法,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

  2005年3月,由於時任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因病辭職,香港圍繞行政長官缺位情況下,選舉產生新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發生爭議。200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明確出現行政長官未任滿五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2011年,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審理一起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有關的案件時,涉及特區是否應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問題。同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不得偏離上述規則或政策,也不得采取與上述規則或政策不同的規則。

  2016年11月,針對梁頌恆等個別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民族引發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

  田飛龍29日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五次釋法對於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與實施基本法起到重要的憲制性監督和指引作用。五次釋法對澄清和完善香港的一些法律制度的憲製作用是積極與正面的,得到包括終審法院在內的香港各方高度尊重、認同和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有別於此前對基本法進行解釋,此次是特區政府首次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進行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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