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萬彩禮只付16萬,女子拒登記,男子要求返還彩禮遭拒,法院判了
彩禮是一段婚姻開始時繞不開的話題,以此引發的矛盾也往往能立馬讓兩人説“拜拜”。
2020年正月,揭某和黃某經媒人介紹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
同年2月,就在揭某提出要求與黃某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手續時,黃某提出了一個要求:支付完彩禮29萬之後,我才會和你去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為締結婚姻關係,揭某通過媒人將個人存款10萬元,從親戚朋友處借款6萬元,共計16萬元交至黃某手中。
但儘管揭某及其父母、媒人多次前往黃某處要求其去辦理結婚登記,均被黃某以彩禮金額不足為由拒絕。揭某氣憤之下,要求返還其已支付的彩禮16萬元,黃某再次拒絕。
近日,上饒市玉山縣人民法院童坊法庭宣判了這起因彩禮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被告黃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揭某婚約財產14萬元。
理由如下:
原、被告系經媒人介紹認識,雙方在締結婚姻前,並無感情基礎。在締結婚姻過程中,被告明確向原告索要高價彩禮29萬元才肯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因原告僅支付了彩禮16萬元,被告明確拒絕與原告到民政局登記結婚。
在被告眼裏,結婚事小,彩禮事大,其以結婚之名索要高額彩禮之目的非常明確,被告的該行為不但違背婚約之目的,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也與我國制定的鄉村振興戰略中提倡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破除婚喪喜慶大操大辦、高價彩禮、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和農村社會文明程度等精神相違背的。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彩禮後,拒絕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返還收受的婚約財產。關於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考慮到原、被告系經人介紹,雙方之前並無感情基礎,認識戀愛後雖有同居生活,但時間較短,雙方也未生育子女等情況綜合考量,法庭酌定由被告返還原告婚約彩禮14萬元。
綜上,為積極引導公民建立起正確的婚姻觀,破除婚喪喜慶大操大辦、高價彩禮、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與建立起鄉風文明、民風淳樸的美麗和諧的現代化鄉村相適應。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上饒市玉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