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成執行“老大難”這些難題怎麼解?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

撫養費成執行“老大難”這些難題怎麼解?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2020年離婚率達到了40%左右。夫妻離婚後,隨之而來的是家庭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與撫養費糾紛。雖然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明確規定了撫養權和撫養費,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因為撫養費問題導致無法探視、甚至對簿公堂的不在少數。那麼,常見的撫養費糾紛有哪些?又如何避免這些問題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區法院法官通過對案件的梳理,給出相應法律提示,為您解開這些難題。

問題一 >>>

不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負擔過高的學習、醫療費用嗎?

王女士與章先生離婚後,約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章先生每個月給付孩子800元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雙方平攤。孩子長大後,王女士為了給孩子創造好的學習環境,選擇家附近一傢俬立幼兒園,學費較昂貴,同時,還給孩子報了幾個興趣班。如此一來,章先生每個月給付的撫養費就不夠。王女士希望章先生能多給一些教育費用,而章先生則認為,沒有必要選擇高學費的私立幼兒園,更沒有必要上興趣班,因此拒絕支付教育費用。於是,王女士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章先生平攤孩子的學費和興趣班費用。

在執行實踐中,時常會遇到離婚子女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過高,一方獨自難以承受,而另一方則拒絕平攤的情況。前者認為,教育費用是必要的支出,對方必須承擔。後者則認為,私立學校、過多的興趣班是不必要的支出,應由撫養孩子一方自行承擔。在醫療費用上,哪些是必要開支?哪些是不必要的開支?已經離婚的兩人經常爭論不休。

武侯區法院執行法官唐雪瑜介紹,在實踐中,對於超出判決書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費用,執行法官會從是否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個人全面成長的角度綜合考慮認定哪些是必要支出,哪些應該支持。同時,唐雪瑜提醒,在選擇學校和興趣班時,雙方可事先溝通,產生的各種費用一定要開具正規發票。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問題二 >>>

對方不讓我探視孩子,我有權不給撫養費嗎?

夫妻離婚後,對孩子探視也時常產生糾紛,也是“老大難”的執行案件。雖然在離婚協議中,對探視孩子的時間和方式有明確約定。但在現實中,撫養孩子的一方因為各種緣由,拒絕對方的探視,甚至將孩子藏起來。每當這時候,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就以對方拒絕探視為由,拒絕給付撫養費,雙方又因此鬧上法院。

武侯區法院經常會受理要求強制執行的探視權的案件。每當這個時候,法官都會耐心地給雙方做工作,告知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督促雙方及時履行義務。

唐雪瑜説,探視權和撫養費不能混為一談。協助另一方探視孩子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義務,而給付撫養費是非直接撫養方的義務,一方是否協助探視,不代表另一方就能免除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支付撫養費但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在子女未成年時應無條件按規定、約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支付撫養費,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只有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才可以中止對方探視權。

如果在夫妻就孩子探視權達成協議或者法院就探視權作出判決的情況下,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讓見孩子,不讓探視孩子,那該怎麼辦呢?

在實踐中,如果非直接撫養人要求探視時,被直接撫養人拒絕對方的探視,非直接撫養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協助完成探視。但如果非直接撫養人沒有及時給付撫養費,直接撫養人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唐雪瑜提醒,法律義務一定要按時履行,如遇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問題三 >>>

過年給了紅包,當月能否不給撫養費?

離婚雙方通常會約定給付撫養費的方式、時間,如每月固定時間,通過微信或者銀行轉賬的方式給付撫養費。但遇到一些特殊節點,例如在春節時,家中長輩給孩子的壓歲錢紅包,能不能折抵當月的撫養費呢?

唐雪瑜在春節後處理了好幾件類似的撫養費糾紛。非直接撫養的一方認為,春節期間已經給了紅包壓歲錢,就是給付的撫養費,而另一方則認為,過年期間,長輩給孩子紅包是中國的習俗,壓歲錢不等於撫養費。針對這種情況,唐雪瑜建議,在離婚協議中,對可能會產生的費用往來,可預先進行約定,在給付撫養費時,給付費用的一方一定要明確該筆費用的性質,避免產生糾紛。

唐雪瑜提醒,離婚雙方發生撫養費糾紛,應儘量平和地協商解決,切莫影響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來源: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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