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宣佈為“疫區”,啥時需實施“隔離”?滬公共衞生應急管理條例徵民意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上海市公共衞生應急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相關説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三)傳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0年10月9日

關於《上海市公共衞生應急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説明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本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為總結固化有效經驗,解決疫情防控中暴露的問題,健全完善公共衞生應急管理體系,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共衞生應急地方立法,推動構建公共衞生大應急管理格局,提高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十章八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公共衞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對本市公共衞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提出明確要求,圍繞公共衞生社會治理、應急指揮、疾病預防控制、監測預警、應急醫療救治“五大體系”展開。

(二)關於公共衞生社會治理。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衞生社會治理體系,對屬地責任、社區治理、單位治理、個人健康管理,行業治理、開展愛國衞生運動、社會力量參與、宣傳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三)關於預防與應急準備。完善應急指揮體系,明確了應急預案的制定、調整、演練、培訓等要求,以及應急物資、技術與生產能力、平戰結合設施等儲備要求、專家庫等內容;建立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對疾控機構能力建設、醫防協同機制、實驗室檢測網絡等作出規定。

(四)關於監測與預警

健全公共衞生監測預警體系,規定了監測方案與計劃的制定實施程序,信息報告制度及相應的調查核實程序,建立公共衞生事件的預警、信息通報與信息發佈制度等。

(五)關於應急處置

規定了公共衞生事件性質認定和應急預案啓動程序,明確了應急處置期間應依法採取的各項措施。

(六)關於醫療救治

規定建立由定點醫療機構、院前急救機構、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等組成應急醫療救治體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要求,開展救治工作。

(七)關於保障措施

分別對“平時”和“戰時”兩種狀態下的保障措施做了規定,併為促進生產生活秩序的恢復,明確了相關扶持政策、矛盾糾紛化解、公共法律服務等措施。

(八)關於監督措施

從政府內部監督、人大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方面,對公共衞生應急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監督。

三、徵求意見的重點

1、對完善本市公共衞生社會治理體系的意見和建議;

2、對做好預防和應急準備的意見和建議;

3、對完善監測和預警體系的意見和建議;

4、對應急處置相關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5、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公共衞生應急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提高公共衞生應急能力,預防和減少公共衞生事件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其社會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衞生社會治理,以及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醫療救治、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公共衞生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平戰結合,依法防控、系統治理,尊重科學、精準施策,聯防聯控、羣防羣控的原則。

第四條 (公共衞生應急管理體系)

本市建立和完善公共衞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各方參與的公共衞生社會治理體系,集中統一的公共衞生應急指揮體系,專業現代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協同綜合的公共衞生監測預警體系,平戰結合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公共衞生應急管理工作。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衞生應急管理工作,落實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公共衞生應急管理措施。

第六條 (部門職責)

衞生健康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公共衞生日常管理和公共衞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醫療救治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糧食物資儲備、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徵用、應急生產、緊急採購,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調度供應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公共衞生事件的社區防控,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養護機構的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工作,指導開展相關志願服務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托幼機構和培訓機構落實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停學和復學方案。

公安、應急、交通、科技、市場監管、綠化市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管執法、房屋管理、財政、税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金融管理、司法行政、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相關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通告,配合其依法採取的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

第八條 (合理措施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應對公共衞生事件的措施,應當與公共衞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九條 (禁止歧視與隱私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正在接受治療或者已被治癒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不得歧視來自或者途經疫區、疫情高風險地區的人員,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條 (長三角區域合作)

本市在長三角區域合作框架下,推進公共衞生事件防控預案對接、信息互聯互通、防控措施協同。

第十一條 (國際合作)

本市加強公共衞生領域的信息共享、人員技術交流等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全球公共衞生治理,共同防範公共衞生安全風險。

第二章 公共衞生社會治理

第十二條 (公共衞生社會治理體系)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衞生社會治理體系,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通過聯防聯控、羣防羣控機制,將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社區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體系。

第十三條 (落實部門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區、街鎮、城鄉社區公共衞生安全防護網絡,發揮城市運行“一網統管”作用,做好公共衞生事件監測、預警、防控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一網通辦”平台的作用,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綠色通道,優化工作流程,為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 (落實屬地責任)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明確公共衞生事件防控職責和分工,落實網格化防控管理機制,指導、監督屬地單位和個人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發揮羣防羣控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十五條 (社區治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政府及其部門、派出機關做好社區公共衞生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預防與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單位治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公共衞生管理制度,並做好公共衞生健康教育、宣傳、培訓、應急演練等工作,對本單位落實公共衞生事件控制處置等措施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個人健康生活習慣)

個人應當加強自我健康管理,增強自我防護意識,養成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味等文明健康生活習慣;在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期間,進入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要求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距離。

個人飼養犬、貓等寵物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寵物免疫接種等義務,養成文明飼養習慣。

第十八條 (行業治理)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發佈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行業指引,及時向會員單位傳達相關政策信息,推動落實各項預防與處置措施。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供公筷、公勺服務。餐飲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分餐制服務規範,並推動餐飲服務單位落實要求。

第十九條 (愛國衞生運動)

本市堅持開展愛國衞生運動,全面改善人居環境,加強公共衞生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環境衞生整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普及健康知識,推廣文明健康生活習慣。

單位應當完善環境衞生管理長效機制,維護好各類衞生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清潔,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羣眾性衞生活動,共同改善公共衞生環境。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參與)

本市培育公共衞生領域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隊伍,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構建多方參與、協調配合的公共衞生社會治理架構。

第二十一條 (公共衞生宣傳教育)

衞生健康、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傳染病防控、自我防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公共衞生教育和科普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普及公共衞生知識,宣傳文明健康生活理念,提高公眾科學素養和健康素養。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二十二條 (預防接種)

市衞生健康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合理、規範設置接種單位,保證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醫療機構、疾控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兒童、學生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和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按照規定接種的,應當督促其監護人及時補種。

第二十三條 (應急指揮體系)

本市完善公共衞生應急指揮體制,建設市公共衞生應急指揮中心,加強衞生健康部門與應急管理等部門的協同聯動,構建公共衞生大應急管理格局。

本市依託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建設市級公共衞生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和大數據智慧決策平台,將公共衞生應急管理融入城市運行管理體系。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

本市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由市衞生健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市衞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應急演練的評估結果、公共衞生事件的變化或者應急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修訂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應急演練與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市、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醫療衞生機構開展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指導開展應急演練。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業、本單位的培訓和應急演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單位及個人共同參與應急演練。

第二十六條 (應急物資儲備)

本市根據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藥品、檢測試劑、疫苗、醫療器械、救護設備和防護用品等公共衞生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市衞生健康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應急、財政、商務、經濟信息化、糧食物資儲備、藥品監管等部門,編制本市公共衞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由市公共衞生應急儲備中心按照目錄進行實物儲備。實物儲備物資應當在保質期或者有效期內適時更換並調劑使用。

鼓勵單位和家庭根據本市發佈的疾病預防和健康提示,適量儲備防護用品、藥品等物資。

第二十七條 (技術與生產能力儲備)

應急物資在保證最低儲備量的同時,應當採用技術方案和生產能力儲備。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應急物資的生產品種、數量、能力保障等。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與設施儲備)

本市建立平戰結合的公共衞生定點醫療機構儲備制度。市、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醫療機構,在公共衞生事件發生時可以轉化為定點醫療機構。每個區儲備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少於一家。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面積和人口數量等因素,做好臨時醫院預設規劃和儲備,優先考慮體育、會展場館等大型公共設施。

第二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本市建立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簡稱疾控機構)為核心、醫療機構為支撐、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為依託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加強市、區兩級疾控機構能力建設,強化醫療機構和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疾病預防控制職責,健全醫防協同、疾控機構與社區聯動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疾控機構能力建設)

本市優化市、區疾控機構職能設置和硬件設施,科學核定人員編制,完善人才培養使用機制,優化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建立人員薪酬動態增長長效機制,穩定基層疾控隊伍。

市疾控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疾控機構的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和考核,建立上下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市疾控機構可以根據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對區疾控機構的人員、設備等進行統一調度使用。

第三十一條 (醫防協同機制)

市、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醫療機構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職責,建立醫療機構與疾控機構之間人員、信息、資源互通和監督監管相互制約的醫防協同機制。

醫療機構應當在疾控機構的指導下,開展疾病監測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樣本採集報送、密切接觸者排查管理等工作,向疾控機構提供確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例診斷、實驗室檢測、疾病救治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檢測網絡)

本市建立以疾控機構為主體,醫療機構、高校和科研院所、第三方檢測機構等協調聯動的公共衞生實驗室檢測網絡,提升公共衞生檢測能力。

市、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衞生實驗室檢測網絡的生物安全管理和質量控制。

第三十三條 (重大公共衞生安全專家庫)

本市建立由公共衞生、臨牀醫療、應急管理、健康教育、法律等專業領域專家組成的重大公共衞生安全專家庫。

市衞生健康部門可以從專家庫中選擇部分專家成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公共衞生事件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四條 (監測預警體系)

本市健全公共衞生監測預警體系,建立綜合監測平台,構建包括醫療機構、藥店、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農產品交易市場、交通樞紐等單位和場所的監測哨點佈局,依託市級公共衞生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明確不同類型公共衞生事件的觸發標準,彙集、儲存、分析、共享相關部門的監測信息,增強早期監測預警能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

第三十五條 (監測方案與計劃的制定、實施)

市衞生健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劃與監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公共衞生監測方案與工作計劃,組織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等單位開展監測工作。

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根據本市公共衞生監測方案與工作計劃要求,組織開展公共衞生事件、患者、症狀和危險因素等監測與報告,建立信息推送、會商分析和早期預警制度,實現實時監控和主動發現。

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農業農村、綠化市容、教育、海關等部門按照本市公共衞生監測方案要求和各自職責,在本系統內組織開展相關監測工作,並及時共享監測信息。

第三十六條 (信息報告)

獲悉公共衞生事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衞生健康部門或者疾控機構報告,或者通過12345市民熱線報告。報告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

第三十七條 (調查核實)

市、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對獲悉的公共衞生事件信息或者接到的公共衞生事件報告及時彙總分析、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的結果按照規定流程與時限進行報告。

市、區疾控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公共衞生事件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同級衞生健康部門,由衞生健康部門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衞生健康部門和國務院衞生健康部門。

第三十八條 (預警制度)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衞生預警制度。對可以預警的公共衞生事件,按照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市、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衞生事件監測結果和疾控機構的報告,開展公共衞生事件發展趨勢分析和風險評估,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公共衞生事件預警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接到預警信息報告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佈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依法採取相關措施,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公共衞生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佈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九條 (信息通報)

本市發生公共衞生事件後,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省級人民政府或者衞生健康部門通報。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衞生健康部門在接到外省市人民政府或者衞生健康部門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市的公共衞生事件通報後,應當及時通知本市相關部門和醫療衞生機構。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引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立即向同級衞生健康部門通報。

第四十條 (信息發佈)

本市建立公共衞生事件信息發佈制度。市衞生健康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本市有關公共衞生事件的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公眾正確應對。

根據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確需發佈相關個人信息的,應當進行技術處理,最大程度保護個人隱私。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四十一條 (公共衞生事件性質認定)

公共衞生事件發生後,市、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專家庫專家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判斷公共衞生事件的類型與級別、傳染病的類別等,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啓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四十二條 (預案啓動)

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啓動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應當根據公共衞生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響應級別,並可以根據需要劃定區域風險等級。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區域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

啓動一級、二級應急響應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啓動三級應急響應的,由市衞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啓動四級應急響應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市、區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全部或者部分為疫區。

第四十三條 (應急管理措施的制定與發佈)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衞生防疫、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場所管理、勞動保障、市容環境、動物防疫等方面就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發佈決定、命令、通告等。

經市人民政府授權,可以以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名義對外發布通告。

前兩款規定的決定、命令、通告,應當通過新聞發佈會、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四條 (緊急措施)

啓動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響應後,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緊急措施:

(一)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

(二)實行交通管制,設置道口檢驗檢疫站;

(三)限制或者停止影劇院、體育場館、博物館等場所開放或者其他人羣聚集的活動;

(四)停工、停業、停學;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六)封閉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七)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八)決定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依法需要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國務院報告,並對接到的區人民政府報告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五條 (專業處置措施)

根據公共衞生事件的實際情況和應急處置需要,相關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對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電梯等公共區域按照技術標準進行消毒,關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二)根據技術標準和指引,實行公共場所保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等措施;

(三)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現場可疑環節採樣,並進行應急檢驗檢測;

(四)及時對易受傳染病感染的人羣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羣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羣體防護等措施;

(五)對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進行檢驗或者消毒;

(六)對被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等按照要求進行消毒,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配合的,由疾控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條 (流行病學調查)

疾控機構發現或者接到公共衞生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確定傳染源、判定密切接觸者、排查疑似傳播環節和場所等,並提出現場處理建議。

疾控機構在開展調查時,有權進入公共衞生事件涉及的單位和發生現場,詢問相關人員,查閲或者複製有關資料和採集樣本。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七條 (醫學觀察與隔離措施)

疾控機構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的場所進行衞生處理,對傳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對前款規定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八條 (健康觀察)

根據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需要,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有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的人員採取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健康觀察或者居家自主健康管理,以及其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接受健康觀察;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執行。

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可以臨時徵用具備相關條件的賓館等場所作為集中健康觀察點。

第四十九條 (特殊場所管控措施)

公共衞生事件發生時,學校、托幼機構和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防控措施,不得在停學期間組織學生返校、組織線下教學和集體活動。

公共衞生事件發生時,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養護機構、羈押監管等場所應當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採取封閉式管理等措施,暫緩或者減少人員探訪。

第五十條 (交通和國境衞生檢疫)

發生甲類傳染病、按照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交通衞生檢疫。

涉及國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由海關依照國境衞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衞生檢疫措施。

第五十一條 (社區防控)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居(村)民、志願者等落實社區封閉式管理、人員進出管控、居家健康觀察管理等應急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根據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對社區實施封閉式管理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單位防控)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羣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單位發現患有傳染病或者出現疑似傳染病症狀的人員時,應當督促其及時就診,接受並配合疾控機構、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等開展有關傳染病的調查和處置,落實相關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區域與出入境聯防聯控)

市人民政府及其衞生健康部門應當與相關省市建立公共衞生事件區域聯防聯控機制,開展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

市衞生健康部門應當與海關建立出入境聯防聯控機制,組織相關醫療衞生機構及時對海關發現並移送的檢疫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患者予以處置。

第五十四條 (輿情回應)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輿情信息監測,主動梳理公眾意見建議,及時協調解決公眾關心的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公共衞生事件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完整的信息,並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第五十五條 (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處置)

衞生健康、生態環境、綠化市容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醫療衞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衞生機構、接受醫學或者健康觀察人員等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運處置。

第五十六條 (志願服務)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參與公共衞生事件應對工作,組織志願者根據其自身能力,在科普宣傳、社區防控、秩序維護、道口檢疫、心理干預、流行病學調查等領域開展志願服務。

安排志願者參加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保障。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應對公共衞生事件志願服務,應當接受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一協調。

第五十七條 (復工復產復市復學)

在公共衞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復工復產復市方案,幫助企業協調解決復工復產復市中遇到的困難,有序推進生產生活秩序恢復。

市教育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衞生事件發展趨勢和風險研判情況,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學校、托幼機構和培訓機構的復學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佈。

學校、托幼機構和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本市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要求,制定復學方案,經教育部門會同衞生健康部門檢查評估符合要求後復學。

第五十八條 (調整、解除與專項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專家開展評估和論證,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區域風險等級以及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並以通告等形式向社會公佈。

公共衞生事件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後,應當適時解除應急處理狀態。解除應急處理狀態的程序與啓動應急預案的程序相同。

解除應急處置狀態的,可以繼續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六章 醫療救治

第五十九條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本市建立由定點醫療機構、院前急救機構、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等組成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要求,開展救治工作。

市公共衞生臨牀中心以及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救治方案,負責集中收治公共衞生事件中的患者,為其提供有效治療。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規範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特種救護車輛、急救藥品和設備,負責患者的現場救治、及時轉運。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初步診斷、及時轉診以及已治癒人員康復期的跟蹤隨訪與健康指導等工作。

第六十條 (首診與轉診)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預檢分診制度,主動詢問患者的流行病學史;經預檢不能排除與公共衞生事件相關疾病可能的,應當將患者分診至相應科室診治排查,並落實首診負責制度,按照診療規範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救治。

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轉診流程及時將患者轉診至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第六十一條 (隔離治療)

對甲類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應當隔離治療的乙類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應當集中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隔離治療。

需要接受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應當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院感防控)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院內感染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範和防控措施,防止醫源性感染和院內感染。

醫療機構應當對就診人員、醫務人員和工勤人員採取相應的衞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六十三條 (發揮中醫藥作用)

本市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公共衞生事件醫療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醫藥救治能力,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完善中西醫協同救治機制。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中醫藥救治方案,指導醫療衞生機構在預防、救治和康復中積極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六十四條 (醫療秩序維護)

在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個人應當服從醫療機構採取的預約、錯峯就醫、限制探視等措施,尊重醫務人員,不得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醫警聯動,依法嚴厲打擊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擾亂醫療秩序、暴力傷醫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經費保障)

公共衞生領域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所需經費,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十六條 (科學研究)

本市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強公共衞生科技攻關體系和能力建設,鼓勵、扶持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的技術和設備,加快疫苗、診斷試劑、醫療器械與藥品研發,推進病原學與流行病學研究。

第六十七條 (公共衞生人才培養)

本市通過院校教育、醫師規範化培訓、繼續教育等方式,加強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專業人才培養,並建立相應的人才儲備機制和應急醫療預備隊伍。

鼓勵醫學院校加強公共衞生學科建設,重點加強預防醫學、健康促進等專業建設。

市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住院醫師和公共衞生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加強流行病學、傳染病、醫院感染等臨牀救治與風險防範能力的培訓,並將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納入繼續教育考核內容。

第六十八條 (應急物資保障)

公共衞生事件發生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啓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應當優先滿足公共衞生事件一線應急處置需要。

應急儲備物資不足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啓用技術方案和生產能力儲備,指令相關企業迅速轉入生產。

市、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徵用應急所需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並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在使用完畢或者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依法予以歸還、補償。

對緊缺的應急物資,市商務部門可以多渠道組織緊急採購。

第六十九條 (優先運輸保障)

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設置專用通道,完善相關交通設施,保障應急處置的車輛、人員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優先通行。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民航、鐵路、公路、水路等經營單位,優先運送參與應急處置的人員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

第七十條 (基本生活保障)

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農業農村、糧食物資儲備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和生產情況,協調本市企業與外省市供應基地、生產商和供應商的產銷對接,確保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本市公共服務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確保各類設施正常運行,保障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通訊、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醫療機構應當通過預約、錯峯就醫等方式提供日常醫療服務,引導患者分時段就診,保障應急狀態下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第七十一條 (激勵與撫卹)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參與公共衞生事件現場處置、醫療救治等一線工作的人員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並在職稱評審和崗位晉升上予以優先考慮。

本市對參與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市對因參與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工傷、撫卹、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

第七十二條 (醫療費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保障因公共衞生事件產生的醫療救治費用,建立醫療費用保障和經費補償機制。

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隔離治療的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患者,在指定醫療機構隔離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予以補助;患者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有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行為的患者,其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予財政補助。

第七十三條 (心理干預)

市、區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衞生事件應急心理援助和危機干預機制,組織精神衞生服務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志願者,為有需求的公眾提供心理援助,重點針對患者、醫療衞生人員、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提供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

第七十四條 (扶持政策)

發展改革、國有資產、金融管理、税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科技、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評估各行業受公共衞生事件影響程度和損失情況,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通過租金減免、税收優惠、信貸支持、社保緩繳等政策措施,為企業減輕負擔,幫助企業平穩健康發展。

第七十五條 (矛盾糾紛化解和公共法律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引導公眾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途徑,化解因公共衞生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

本市建立公共衞生事件法律服務應急保障機制。鼓勵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行業協會組建專業團隊,健全快速通道,為公眾提供及時、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因公共衞生事件造成經營或者生活困難、提出法律援助需求的,可以免於經濟狀況審查,優先受理、快速辦理。

第八章 監督措施

第七十六條 (政府內部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落實公共衞生應急管理責任,並完善相應的獎懲機制。

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疾控機構與醫療機構公共衞生事件防控工作、公共場所衞生、生活飲用水衞生、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等事項的監督檢查。

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衞生事件處置要求,加強對農貿市場、活禽交易等重點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第七十七條 (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詢問等方式,對同級人民政府的公共衞生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並可以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彙集和反映市民羣眾的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根據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發佈的決定、命令、通告,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市、區人民政府在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的要求作專項工作報告。

第七十八條 (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按照規定履行公共衞生應急管理職責、有關單位未按照規範開展公共衞生應急處置工作,以及個人不服從、不配合公共衞生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或者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十九條 (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客觀、公正報道公共衞生事件應急管理情況,對違反公共衞生應急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公職人員的法律責任)

醫療衞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公共衞生事件預防與處置相關職責的,由衞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衞生機構的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單位、個人的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有關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導致公共衞生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餐飲服務單位未向消費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並將相關情況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評定範圍,評定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八十二條 (信用懲戒)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二○ 年 月 日起施行。

欄目主編:張駿 文字編輯:王海燕 題圖來源:李茂君 攝

來源:作者:任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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