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許某與劉某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許某個人名下。在執行申請人王某與許某合夥協議糾紛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套房產。隨後,劉某提出執行異議,稱該房產是其與許某的共有財產,因許某基於擔保法律關係承擔連帶還款義務,但該債務並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產生的,應屬許某個人債務,要求法院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已登記的不動產,應按不動產登記簿來判斷是否為權利人。本案中許某為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權利人,查封許某名下房產並無不當,最終裁定駁回劉某的異議請求。
【説法】法官表示,夫妻債務的對外承擔一般分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兩種形式。針對共同債務,應以雙方的個人財產以及共有財產為執行財產範圍;針對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以負債方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但現實中,對能否執行夫妻共有財產這一問題,經常有人提出執行異議。事實上,針對夫妻共有財產,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但需保障配偶方的財產份額。
此案中的房產雖然登記在許某個人名下,但根據房產權屬的真實狀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房產。但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共有財產的執行,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因此,即便是夫妻共有房產,如果夫妻雙方未對房產份額分割達成一致,或未進行分割的,法院仍可以直接對涉案房屋進行查封、拍賣。
法官提醒,只要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法院就有權進行查封。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當權利的真實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致,或實際權利發生變動時,權利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做相應的變更登記。
(本報記者倪弋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0年10月29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