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以案説法|面對不法侵害 什麼情況下可以實行正當防衞?

由 酒書端 發佈於 綜合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近日,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以正當防衞為由,對一起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張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李某、張某是某建築工地的工人。一日,李某酒後無故辱罵張某,二人發生口角後,李某用酒瓶砸張某頭部,啤酒瓶碎裂,張某害怕李某繼續攻擊他,便奪過李某手中的一個酒瓶斷茬。李某的表弟金某見狀,拿過李某手中另一個啤酒瓶砸向張某頭部,隨後手掐張某脖子,並一腳將張某踹倒。處於弱勢的張某害怕金某對他實施進一步侵害,於是向金某揮動手中的酒瓶斷茬,造成金某手部、面部多處劃傷。經鑑定,張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金某的傷勢構成輕傷二級。張某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本案系李某酒後無故辱罵張某引發,張某對案件起因並無過錯。在整個事件發生過程中,張某並未主動攻擊,其搶奪及揮舞酒瓶斷茬的行為屬於防衞行為。該行為雖造成不法侵害方一人輕傷,但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損害,不屬於防衞過當。檢察機關認為張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依法予以不起訴。

實踐中,什麼情況下可以實行正當防衞?怎樣區分防衞行為和鬥毆?人民網進行了梳理。

什麼行為屬於正當防衞?

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面對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行為,能否實行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衞。

見義勇為打傷了未成年人,能算做正當防衞嗎?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衞。

怎麼區分防衞行為和鬥毆?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

防衞過當如何界定?

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其中,防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衞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衞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衞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