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 中安新聞客户端訊 8月6日上午,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對池州市東至縣公安局偵辦的錢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襲警罪一案依法作出有罪判決,錢某某(男)因犯高空拋物罪、襲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池州市第一起高空拋物案、東至縣首起襲警案。
3月16日8時許,錢某某(男,東至縣人)與妻子通話時發生爭吵,遂一邊通話一邊喝酒,一氣之下將空玻璃酒瓶扔出窗外,險些砸到樓下廣場上的保潔人員,池州市東至縣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民警在依法處置該警情過程中,錢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依法控制帶離現場過程中,錢某某極力掙脱並將一名輔警大腿咬傷。
輔警受傷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錢某某的上述行為已經涉嫌高空拋物罪、襲警罪。當日,東至縣公安局大渡口責任區刑警隊對該案立案偵辦。
3月24日,池州市東至縣公安局大渡口責任區刑警隊以高空拋物罪、襲警罪對嫌疑人錢某某提請逮捕。3月31日,檢察機關批捕。
8月6日,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認定被告人錢某某從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在公安機關處警過程中,嫌疑人錢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並咬傷一名輔警,造成該輔警輕微傷,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高空拋物罪和襲警罪。鑑於被告人錢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後,嫌疑人錢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經合議庭合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實習生 張菲婭 劉海智 記者 張毅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