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為維護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日前制定評選評獎工作的負面清單:
1.未經批准,不得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以及類似含義字樣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範圍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2.未經批准,不得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3.未經批准,不得借舉辦峯會、論壇、盛典、節日等活動進行設獎頒獎表彰。
4.不得借黨政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名義,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5.不得以排行榜、功勳譜、名人錄等名義開展營利性、商業性評選評獎表彰活動,或在活動中收取及變相收取費用。
6.不得以註冊商標為名違規開展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7.未經批准,不得聯合國(境)外組織舉辦評選評獎表彰活動。
8.未經批准,不得借評選評獎表彰之機向有關機構及個人頒授勳章、榮譽稱號、獎章、紀念章等。
9.不得非法設計製作銷售頒發勳章、獎章和紀念章。
10.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的評選評獎表彰活動及設計製作頒授勳章、獎章和紀念章。
11.不得對違規評選評獎表彰活動進行宣傳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