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石 飛
□ 通訊員 楊夢龍
“沒有算清、算好人生的兩本賬,一心只看到如何賺錢,經不住金錢誘惑和他人勸説,一步步走向違紀違法的深淵。”這是雲南省玉溪市新平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倪光平寫下的懺悔書。
在職期間,倪光平利用權力、職務影響和人脈,開闢了一條所謂的“生財之道”。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從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倪光平案的詳情。
新平縣把畜牧業作為縣域經濟支柱產業、優勢產業之一。在政策支持、資金扶持下,一批批中小型養殖場蓬勃興起。
2016年4月,新平縣漠沙鎮曼勒社區下偏哈小組的10餘畝緩坡地建成了1個名為豐光養殖場的本地黃牛養殖場。寨裏的羣眾只知道養殖場是本小組村民封某光出資興建的,卻不知背後老闆另有其人。
據瞭解,2012年初,倪光平夥同新平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編外人員封某和她的哥哥封某光在新平縣漠沙鎮曼勒社區下偏哈小組,以封某光名義租了該小組10餘畝荒坡地,準備建設一個養殖場。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倪光平隱瞞自己作為養殖場主要出資人的實情,繞過曼勒社區及下偏哈小組,利用職務影響,私下與時任漠沙鎮政府負責人協調,通過漠沙鎮政府以曼勒社區下偏哈小組人畜飲水及農田水利建設缺資金為由,向水利部門申請水利專項資金20萬元。2013年9月,該筆水利專項資金撥到漠沙鎮政府。
在倪光平協調下,漠沙鎮水管站對該養殖場河道擋牆、魚塘等基礎設施實地查看後,製作引水工程的虛假施工合同、結算清單。倪光平安排施工老闆丁某學制作虛假施工材料報表,虛開發票20萬元到漠沙鎮財政所報賬。
2014年3月,漠沙鎮財政所將20萬元工程款撥付給丁某學。同日,該款全額轉到倪光平的賬户,被其用於償還購房借款、支付養殖場建設費用。
為了掩人耳目,豐光養殖場2016年4月建成後,倪光平將養殖場出租給王某碧經營。此後,倪光平等人坐收租金12萬元,倪光平個人獲利2.6萬元。
在倪光平的協調周旋下,該養殖場先後套取規模化養殖扶持款、優質畜產品基地建設補貼、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款等各種補助款27.46萬元,倪光平個人從中非法獲利18.77萬元。
此外,倪光平還精心“運作”,利用職務便利向監管企業索要幫扶資金。2018年9月,倪光平以下偏哈小組打擋牆為由,向新平某石場有限公司索要10萬元。2018年11月,倪光平以新平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扶貧聯繫點打擋牆、安裝路燈為由,向新平某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索要兩萬元……這些騙到手的錢,大部分流進倪光平參與經營的魚塘建設上。
身為新平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的倪光平,本應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在與企業打交道時“親清”有為。然而,他卻利用職務便利,以工作協調等為由屢次安排企業負責人為其購買特產,收受企業紅包。
2017年11月,新平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為倪光平購買價值2560元的冰糖橙20件;2018年10月,新平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倪光平購買價值3160元的冰糖橙20件;2011年至2018年中秋節期間,倪光平先後8次非法收受某公司所送現金共4萬元。
2020年1月19日,新平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倪光平犯貪污罪、受賄罪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3萬元。宣判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倪光平也提出上訴。玉溪中院受理後,於2020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玉溪中院審理後認為,倪光平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倪光平接到紀委監委調查組電話通知後即到案,並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罪行,以自首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家屬積極退清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玉溪中院終審判決倪光平犯貪污罪、受賄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33萬元。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