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月薪8000元,離職賠償100萬?起底“寧王”背後的競業協議

  去年底,王偉下定決心要離開寧德時代。但是他一看曾經與公司簽訂過的競業協議,不禁有點膽怯,協議“打擊”範圍比他預想中的還要大,包括了新能源行業上下游及其關聯方公司。

  “和不少同事研究過競業協議後,我發現擺在我面前的就只有兩條路,要麼去寧德時代的合資公司,要麼轉行。”王偉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寧德時代的競業協議幾乎把離職員工隔絕在汽車行業之外,而無疑轉行的成本對其來説是巨大的。

  王偉不止一次預想到其從寧德時代離職後會“失業”,但所幸,最後王偉的結局不算太差。

  2022年伊始,王偉在當地寧德時代的一家合資公司找到了一份新工作,“雖然待遇降了不少,但心情好多了。”而就在近日,他還收到了寧德時代發給他的第一筆競業補償金。

  但並非所有人都如王偉一樣,一些寧德時代的前員工已經被公司告上了法庭,他們面臨的競業賠償金高達100萬元。記者翻閲了裁判文書網上有關寧德時代競業限制的10個判決案例,這其中不乏月工資僅8000元、工作僅3個月的前員工。

  需要指出的是,競業協議在汽車行業並不罕見。去年8月,長城汽車(38.250, -0.63, -1.62%)《競業限制實體名單》及協議流傳於網絡,這份名單上羅列的企業數量達到了130個,囊括了幾乎所有與長城汽車存在競爭關係的本土與外資整車企業以及產業鏈公司。但在裁判文書網上,記者並未查詢到長城汽車因競業協議起訴員工的案例。

  另外,記者還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了10多家整車、動力電池、汽車零部件企業,發現少有企業因競業禁止而將前員工告上法庭的案例,即使有,法院在最後違約金判罰上也進行了酌情處理。如泛亞汽車技術中心有限公司、微宏動力系統(湖州)有限公司、空調國際(上海)有限公司案例中,員工因違反競業協議的實際違約金最高為12萬元,最低4萬元。吉利汽車狀告宋某的競業違約金雖然超143萬元,但這也是法院酌情調整後的,且相當於宋某離開吉利汽車前一年的工資收入水平。

  “據我瞭解,只要不是損害到企業核心機密,以前汽車行業的競業協議基本是‘廢紙’一張,”汽車分析師任萬付向記者表示,現在企業對這方面管控的趨嚴,但競業協議在發展過程中也難免有些變了味,這極大地限制了普通員工的職業發展。

  10名前員工被告

  日前,寧德時代將蜂巢能源告上法庭的事情引起了熱議。

  與之前狀告競爭對手塔菲爾新能源和中創新航侵犯專利技術不同的是,寧德時代這次的案由是蜂巢能源涉嫌不正當競爭。

  深究此案件背景,源頭要從9位前員工違反寧德時代競業協議開始説起。2018年-2019年期間,這9名前員工先後加入了蜂巢能源的兩家關聯公司——保定億新和無錫天宏。

  寧德時代發現後,在2019年-2020年間向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9名前員工均被判支付寧德時代競業賠償金100萬元,後經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仍維持原判。

  目前,寧德時代狀告蜂巢能源的案件雖尚未有結果,但此案件已將有關“寧德時代是否濫用競業協議”的討論推向了高潮。

  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有關寧德時代競業限制的15則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10個案例),發現案件背後的更多細節與故事。

  王某某、陳某、冀某、張某、楊某同時在2019年10月被寧德時代起訴賠償100萬元的競業違約金,原因是此5人先後在2018年4月-12月從寧德時代離職並加入了保定億新,後者被法院證實是寧德時代競爭對手蜂巢能源的關聯公司。

  上述5人在寧德時代的職位包含主任工程師、工程師、市場專員,在職月工資約為8000元-20000元,離職後收到的每月競業賠償金也從2603.4元-6843元不等,限制年限也從1年-2年不等,其中張某在寧德時代的在職時間僅3個月,但最後結果是這5人均需賠償寧德時代100萬元。

  另外,加入無錫天宏的4名前員工則是在2020年9月被寧德時代集體告上法庭,無錫天宏也被認為是蜂巢能源的關聯公司,這批前員工中其中包括兩名助理工程師,最終也均被判賠償100萬元。

  在此之前,作為主任工程師的楊某某也曾因加入國軒高科(40.390,-0.97, -2.35%)在2017年4月被告,被判賠100萬元。

員工月薪8000元,離職賠償100萬?起底“寧王”背後的競業協議
第一財經制圖

  範圍幾乎涵蓋全行業?

  根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裁決書,上述10名寧德時代前員工均不服判決結果,曾因簽署的競業協議限制範圍過大、賠償金額過高、簽署人員範圍過廣等原因,向法院提起二審,希望無需賠償鉅額違約金,但均宣告失敗。

  一位簽署了競業協議的寧德時代員工告訴記者,寧德時代競業限制範圍幾乎涵蓋了新能源汽車上下游企業及其關聯方,賠償金通常在100萬元及以上,7級以上員工就要簽署競業協議,而本科生入職就是5級及以上,兩三年後就能達到7級,研究生甚至一加入就在7級以上。

  這也能在上述10個已判案例中得到佐證。根據前述10個案例的裁決書,寧德時代在競業協議中約定,在競業限制期內員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加入與寧德時代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經濟實體(包括關聯方),也不得為其提供勞務服務、技術服務或其他服務。

  此處所謂構成競爭關係的企業,包括登記經營範圍、網站介紹業務範圍、廣告宣傳覆蓋範圍與寧德時代存在相同或部分相同、相似的企業。另外,上述企業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其他關聯方也構成競業限制企業。

  寧德時代還在協議中標註,比如明顯構成競業限制企業的包括新能源類型企業、電池行業、電動車行業、汽車行業、汽車配件行業內企業等。

  如上述10名前員工的案例,雖然當時蜂巢能源並不在寧德時代的《競業限制企業名單》中,但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競爭關係時稱,約定的企業名單僅具有輔助性的參考意義,最後是否構成限制範圍還應結合工商登記的營業範圍和實際經營情況予以綜合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寧德時代競業協議中指出的業務領域還包括員工在簽訂協議後截至競業限制期滿中間寧德時代及其關聯方所實際從事和新增的業務。

  對此,一些寧德時代員工指出,這是否意味着員工在離職後還要時刻關注寧德時代的新動向,如果新公司業務和其新增業務存在相似又要離職?

  而對於違約金100萬元是否過高的問題,法院在判決書上表示,考慮到新能源電池行業屬於高新技術企業,正處於行業競爭激烈狀態,技術秘密是企業根本利益所在。一旦掌握關鍵技術秘密的員工跳槽到競爭企業,可能導致公司重大利益受損,損害遠非違約金所能彌補,所以寧德時代所約定的違約金並不畸高。

  做為助理工程師的蔡某曾向法院辯解稱,並非所有技術人員都能接觸到商業秘密,所以他不應該在法定的競業限制人員範圍內。

  而法院對此的解釋是,作為寧德時代的技術人員,其在履職期間必然接觸寧德時代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無論是否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其均應當負有保密義務。

  寧德時代也曾在判決書中稱,上述被起訴多名前員工均出現在蜂巢能源公司名下專利的發明人名單中。寧德時代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這些前員工入職保定億新僅僅只是一個掩護,目的是為了規避其與寧德時代簽署的《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

  律師:法律尚未有詳細規範

  針對上述寧德時代前員工質疑的競業限制範圍、賠償金額、競業限制人員範圍等問題,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法律層面上並未對此作出具體的標準規範。

  韓驍表示,“並無法律法規對競業限制賠償金的金額標準予以規定,司法判例中一般會根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進行確定。如果違約金過高,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酌減。”甚至競業補償金在不同地區的計算標準也不相同。

  對於競業限制企業範圍,韓驍則是指出,法律僅規定限制公司的種類應為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情況。對於限制公司的範圍大小和數量則並無規定。

  即使沒有具體法律規範,不少離職員工也已在公開渠道對寧德時代“濫用”競業協議多有抱怨,蔡文便是其中一個。

  蔡文離職後半年,就被寧德時代在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申請,要求其賠償100萬元的競業違約金,在此之前,其收到過寧德時代約2萬元的競業補償金。

  蔡文稱其也曾盡力避免到寧德時代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但無奈寧德時代競業協議限制範圍超乎他的想象,幾乎也就意味着轉行了。

  “現在仲裁還沒有結果。”蔡文向記者表示。當記者詢問是否嘗試過和解時,蔡文稱和解其實是寧德時代的“套路”,“就是寧德時代讓你出多少就是多少。”另一位寧德時代前員工表示,如果選擇與寧德時代和解的話違約金會少一點,一般為幾十萬元,但是這個數是寧德時代單方面決定的,不會有商議的過程。需要説明的是,第一財經記者嘗試向寧德時代方面求證這一細節,截至發稿時間並未獲得回應。

  不過,也有寧德時代一名9級前職員對記者表示,她也簽了競業協議,但是不用執行,“只要不是技術部門,寧德時代在員工離職時會提供一份不用執行競業協議的文件。”

  由行業競爭催生?

  一位從事動力電池行業的人員向第一財經記者指出,汽車行業此前也一直有籤競業協議的習慣,但大都沒有認真履行,如今隨着行業競爭的激烈,人才流動的加快,以及對技術的重視,越來越多企業開始重視競業協議,以防商業秘密泄露。

  上述人員提及,其所在的公司和寧德時代沿用的幾乎是同一套競業協議,條款都與其差不多,“有了寧德時代跑在前頭,以後動力電池行業在這方面只會越來越‘卷’”。

  該人員也毫不避諱地向記者指出,早期,其公司也確實有很多人都是從寧德時代過來的。

  事實上,近幾年來,隨着汽車行業被“新四化”重新賦能,強大的吸引力和行業人才的緊缺使得行業人才“內卷”現象愈加嚴重,高新挖人也成了行業普象。去年蔚來李斌還對媒體調侃道,“沒辦法,最近挖我們的人太多了,只好把一些同事的信息稍稍隱藏一下。”

  除了隱藏員工信息來防止被“挖”,對競業協議的重視也成為了不少企業用於降低人員流動的一把利器。

  去年8月,長城汽車也曾被員工爆出要求技術中心員工統一簽署競業協議的消息。據悉,上述協議規定的競業限制名單涵蓋汽車產業鏈上下游共130家企業,包括傳統主機廠、造車新勢力、電池廠、零配件、以及智能網聯、自動駕駛等行業。其違約金也高達80萬元,若員工違約還要同時收回其持有長城汽車股權、期權期間產生的收益。

  不過,上述爆料人也指出簽了競業協議後有股權激勵。也有長城汽車認證員工稱競業協議只有核心員工才需要簽署。

  除長城汽車外,去年11月,比亞迪(242.960, -2.45, -1.00%)也有員工在公開渠道上“吐槽”,其部門近期離職員工全部啓用競業協議,包括還未轉正的員工,其競業限制對象也幾乎涵蓋了全汽車行業的公司。

  “據我瞭解,只要不是損害到企業核心機密,以前汽車行業的競業協議基本是‘廢紙’一張,”汽車分析師任萬付向記者指出,現在企業對這方面管控的趨嚴,體現了中國汽車行業對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的提升。但競業協議在發展過程中也難免有些變了味,“濫用”競業協議的現象也存在,這極大地限制了普通員工的職業發展。

  (應受訪對象要求,王偉、蔡文均為化名)

員工月薪8000元,離職賠償100萬?起底“寧王”背後的競業協議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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