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追究“辣筆小球”的刑事責任,先認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算是唯一清晰直接的選擇。
詆譭貶損衞國戍邊英雄的大V“辣筆小球”被刑拘的結果,讓網友們紛紛直呼“大快人心”。
但也有不少網友注意到“辣筆小球”涉嫌的是尋釁滋事罪,故而對公安機關的做法感到困惑:明明有《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了“禁止侮辱、誹謗英烈”,為何要用這個“口袋罪”去制裁“蠟筆小球”?
更何況,《刑法修正案(十一)》也首次設立了新的“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罪”,這又為何不用呢?
原因在於,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若要追究“辣筆小球”的刑事責任,先認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算是唯一清晰直接的選擇了。
通常來説,違反法律所觸發的責任有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分別對應了“賠錢道歉”“拘留罰款”以及“判刑坐牢”。
一個人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發三種責任,諸如賠償之類的民事責任總是要追究的,而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之間往往會選擇更重的後者進行追究,這也在保護受害者的基礎上避免了重複處罰。
當然,若要追究一個人的刑事責任,對其定罪量刑,首先要看他有沒有觸犯“刑法”。
而在我國屬於“刑法”的僅有兩部法律文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部刑法典(含十一部刑法修正案)。
二是《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這部單行刑法。
也就是説,不在這兩部法律文件“射程範圍內”的行為,即便再惡劣,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雖然《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了“禁止侮辱、誹謗英烈”的內容,但這並不是“刑法”,違反這些法律規定所觸發的是“行政責任”,只能進行拘留罰款。
即使該法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説到底還是得看“刑法”怎麼規定。
《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互聯網社交平台誕生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許多在互聯網上“帶節奏”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行為,是很難被認定為犯罪的。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原因在於,“刑法”關於這些行為的規定並不多,主要也只有“誹謗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三罪。
但是,“誹謗罪”前者要求存在“捏造事實”的情況,另外兩罪則只針對於“虛假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與“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類似於“辣筆小球”這種胡言亂語詆譭英烈的行為,還真不在這三罪的“射程範圍”內。
@辣筆小球 在微博發佈的詆譭英烈言論
即使認為“辣筆小球”可能構成對英烈們的“侮辱罪”,但該罪是“親告罪”,原則上只有當事人親自起訴時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雖然侮辱罪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公訴案件主動處理,但在程序上有啓動門檻,需要先行證明該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難度較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可是,在法律修定設立新罪之前,若是對網絡上那些惡劣的行為放任不管,也不是個事。
於是乎,最高法與最高檢於2013年9月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而按照《刑法》的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説,這份司法解釋認為,該罪中的“公共場所”既包括現實中的場所,也包括“公共網絡空間”,畢竟互聯網也並非法外之地。
然而,該解釋自出台後在刑法學界就一直存在爭議,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就曾提出,公共場所是公眾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既包括言論的出入,也包括身體的出入,而在網絡空間中,身體無法自由出入,將網絡空間解釋為公共場所似乎很難通過罪刑法定原則的審視。
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深了人們對“尋釁滋事罪”屬於“口袋罪”的認識——管束範圍較大,邊界也相對模糊,很多行為都能往上靠。
更何況,將“編造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尋釁滋事罪”的打擊範圍主要是為了填補“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打擊範圍上的不足。
可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基本刑期上限是三年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罪”的基本刑上限卻是五年有期徒刑,現在存在邏輯矛盾。
打個比方,這就相當於一家公司只規定了遲到1小時要扣錢,現在把出新規定遲到10分鐘也要扣錢,結果搞得遲到10分鐘反倒可能扣得更多。
只能説,網上那些惡劣的行為確實沒法不管,在新罪設立之前用“尋釁滋事罪”先進行規制,也就算一個差強人意的臨時措施,存在一定的積極意義。
當然,法律還是在更新的,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新設了“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罪”。
與“侮辱罪”不同的是,該罪是非親告罪,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啓動刑事追訴程序。
而且,該罪還能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也能間接體現保護英雄烈士們名譽、榮譽的特殊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辣筆小球”的行為肯定是涉嫌該罪的,但遺憾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要到2021年3月1日才施行,目前還真沒法用該罪處理他。
綜上,若要追究“辣筆小球”的刑事責任,選擇空間確實不多,“誹謗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挨不上,“侮辱罪”又門檻太高,尋釁滋事罪算是在既有法律規定下唯一清晰直接的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