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快“不快”,律師狀告一審敗訴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實習生許張超報道:平時約10分鐘的車程,卻走了半小時!廣州律師廖建勳駕車行駛華南快速路的這一經歷,促使他把華南快速路的經營管理方——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公司”)告上法庭,直指“華快不快”,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路橋費5元。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駁回了廖建勳的訴訟請求。

華快“不快”,律師起訴

2019年11月8日,廖建勳在廣州番禺富華西路附近辦完事,駕車返回越秀區東寶大廈。當日上午11時15分,他從番禺大橋收費站進入華南快速,向北行駛臨近華南大橋路段後,“道路發生嚴重擁堵”。“經瞭解,擁堵系因華南快速路施工導致。經我估算,擁堵路段長約3公里,通行時間長達30分鐘許。”他在起訴狀中寫道。

廖建勳説,後來,他於12時從黃埔大道西收費站出口駛出華南快速,並支付路橋費10元,全程歷時45分鐘。

廖建勳據此認為,他通行被告華南公司經營的華南快速路實質系與被告訂立服務合同,根據合同法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應當提供與其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案涉路段長度約10公里,按照以往正常通行時間應當僅需約10分鐘,然而當日通行速度遠遠低於華南快速正常通行速度,被告未能提供與其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屬於合同違約。“另經我瞭解,案涉華南快速路為城市快速路,其限速80公里/小時,但是其收費標準甚至比部分四車道限速120公里/小時的國家高速公路要高,該收費標準顯然不合理。”

廖建勳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還收取的路橋費1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後其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更改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向其返還收取的路橋費5元。

被告華南公司法庭上稱,該公司收費經過省物價部門和省交通運輸廳制訂並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有效。原告訴狀中所提到的10元路橋費中僅有5元是該公司收取,另5元由廣東番禺大橋有限公司收取,發票雖然顯示是10元,但根據聯網收費相關規定,事實上該司只收取了5元。“原告在明知道路進行維修的情況下仍然選擇行駛華南快速路,已經表明原告與我公司之間形成了合意。”華南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駁回律師訴求

就案涉收費路段通行費收費標準的問題,法院依法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發改委調查查明後,採信了華南公司關於其公司收費符合收費標準的陳述。

就案涉服務合同中華南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華南公司佔道維修行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成了案涉路段的擁堵因素,但該維修行為是其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並不存在違反案涉服務合同法定義務的情形,其維修行為造成加成道路擁堵的情況並非其違約行為的體現,亦不能據此認為是其違約結果的體現。此外,不能僅以佔道維修加成擁堵的情況認定華南公司存在違反服務合同的行為。

就廖建勳提出華南公司收取通行費標準相對較高的問題,法院依法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發改委調查查明,華南公司對案涉車輛收取5元通行費符合經過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廖建勳認為華南公司收費標準相對較高的意見,並非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其可另尋途徑依法救濟。

就廖建勳提出華南公司的價服不對等問題,法院指出,在判斷華南公司車輛通行費價格與服務是否對等問題時,雖然車輛通行速度是其服務效果體現的一個方面,但在其服務目的包括道路完好、安全、暢通等三大要素以及服務內容包含車輛通行和公路保護、保養、維修等諸多內容時,僅以車輛通行時速能否達到設計時速的單一標準來衡量其價服是否對等,是僅站在道路使用人的角度考慮了其所支付的通行費的經濟效益,而未兼顧考慮道路其他使用人安全通行需求的社會效益,有違道路通行服務的客觀實際。

法院據此認為,廖建勳主張華南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與事實不符,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華南公司退還已收取的通行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廖建勳的訴訟請求。

法院:“起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不過,法院同時在判決中指出:“縱觀本案糾紛,原告廖建勳提出本案起訴所延伸出的收費公路佔道維修期間應否減免通行費的問題,雖然並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但從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公路使用人讓渡部分通行權利後的利益平衡角度着眼考慮,其起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對於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務水平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亦有利於有關管理部門聚焦問題,找準着力點解決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值得肯定。”

“另,為減少同類糾紛,本院建議,華南公司作為案涉路段的公路經營企業,對案涉路段佔道維修的情況,在必經該路段前的合理距離增設路面提示路牌及具體繞行指引,為廣大車主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務及更多的通行選擇。同時,鼓勵華南公司主動探索對工期較長或距離較長的佔道維修路段實行適當減免通行費的可行措施。”判決書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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