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開始,已於去年底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税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開始施行。根據《辦法》,對於部分實行免税額度管理的税收政策,減免税申請人將該政策項下的減免税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税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轉出申請人的減免税額度不予恢復,轉入申請人的減免税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數量或者應繳税款予以扣減。
減免税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税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税額度不予恢復;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税申請人在原減免税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減免税額度可以恢復。對於其他提前解除監管的情形,減免税額度不予恢復。
據悉,2021年3月1日前海關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税貨物税款擔保證明》,仍可以繼續使用。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