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3月10日,據海外網援引香港“東網”報道,亂港頭目黎智英涉非法集結案,香港西九龍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資料圖(來源:東網)
報道稱,因涉嫌欺詐和違反香港國安法而正被還押監房的亂港頭目黎智英,涉及一起2019年8月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他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檢控。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案件今(10日)早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10日早約9時,押解黎智英的囚車抵達法院。至下午全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目前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今年2月23日,海外網報道,亂港分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再到香港高院申請保釋,結果被拒。23日,香港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彭寶琴公佈判決理由指出,在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黎提出的保釋條件後,未有充分理由相信黎不會繼續施行危害國安行為,故不準其保釋。
彭寶琴指出,控方反對黎智英再申請保釋,並呈交了兩份由警方準備的誓章,其內容涉及黎某些財務往來,以及他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於今年2月16日再被拘捕的事情。控方指,因上述背景,再加上黎擁有的財力與人脈,都令人懷疑黎會否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基於危害國安行為的性質,有關行為又可以用不同的方式達成,加上黎提出的保釋條件其實難以監察執行,因此法庭不應批准黎保釋。
去年8月10日,黎智英等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香港警方拘捕。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國務院港澳辦當日作出回應,表示堅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警方當日依法對黎智英等7人採取的拘捕行動,強調對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港分子必須依法嚴懲。
發言人表示,香港一些反中亂港分子長期以來“逢中必反”,投靠外國和境外勢力,充當其政治代理人,協助其干涉香港事務,對中國進行分裂、顛覆、滲透和破壞活動。在“修例風波”中,他們頻頻竄訪外國告“洋狀”,推動美國通過涉港法案,乞求美國對華和對港製裁,並與美國駐港總領館官員密會,合謀實施不可告人的勾當。可以説,美國之所以如此肆無忌憚地插手香港事務,在香港製造亂局,正是因為其在香港扶植和豢養了這些政治代理人,裏應外合,狼狽為奸。
發言人指出,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外部勢力實施的行為和活動,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損害香港市民根本利益和福祉,是妨礙“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香港長治久安的禍患。此患不除,香港不寧。黎智英就是他們的代表性人物。他狂妄叫囂“為美國而戰”,參與策劃、組織、發動一系列非法抗爭活動,利用其所辦媒體制造和傳播謠言、煽動和支持暴力,併為反中亂港分子和“港獨”勢力提供資金支持。對黎智英等人依法懲處,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它充分表明,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發言人表示,香港是個多元社會,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權利和極為廣泛的自由。但“一國兩制”的底線不容觸碰,法治不容挑戰。對於那些公然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反中亂港分子,必須運用香港國家安全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予以嚴懲,絕不手軟。
黎智英曾幾番被收押後保釋。
據新華網報道,去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以1000萬港元保釋金保釋候審後,受訪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黎智英獲保釋不符合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於法理不合。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香港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對涉嫌罪犯的保釋有嚴格和清晰的規定。
去年12月,英方就黎智英案發聲,外交部新聞發言人汪文斌在記者會上回應:香港特區政府已就有關案件表明立場。我想強調的是,中國是法治國家,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法外特權,只有守法與違法之分,沒有政見親疏之別。
汪文斌表示,在英國對香港長達150多年的殖民統治中,歷任港督都是由英國委任,香港沒有民主,港人也從未享有真正的自由。英國政府1976年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通過保留方式明確提出,公約關於定期選舉的規定不在香港適用。港英時期的《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對集會、遊行、結社加以嚴格的限制。
英方現在打着所謂“民主”、“自由”的幌子干預香港事務,破壞香港法治,是殖民者操弄雙重標準為他國添亂、添堵的慣用伎倆。
資料來源:外交部官網 國務院港澳辦官網 新華網 海外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