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碼變黃無法上班,工資照常發嗎?

健康碼變黃無法上班,工資照常發嗎?

受疫情影響,有職工粵康碼、穗康碼由“綠碼”變為“黃碼”,導致無法正常上班,或者上班時間排隊接種疫苗等,工資應該怎麼發放?工作會否受到牽連?

3日,記者從廣州市總工會了解到,為回應疫情期間職工普遍關注的勞動權益問題,廣州市總工會特邀廣州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蔡飛對以上問題進行專業解答。

問題一:我的小區被封閉管理導致無法上班,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嗎?

蔡飛:可以。但要注意,是政府採取封閉管理措施的區域才可以,自己小區或者村裏自行進行封閉管理的不算在內。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20〕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第5點規定,勞動者請求新冠肺炎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報酬,應予支持。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處置導則》(以下簡稱“《處置導則》”)第三條規定,對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問題二:我是密切接觸者而被隔離,工資可以全額拿嗎?

蔡飛:可以。但要注意,被隔離者本身無過錯才可以,如果違反防疫規定的,則不可以。

根據38號文第5點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支付新冠肺炎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報酬,應予支持。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

問題三:我的健康碼由綠變黃,單位不讓上班,工資怎麼發?

蔡飛:如果沒有違反相應防疫規定,“黃碼”非個人原因導致,不管是單位不讓上班,還是按照政府統一規定沒有上班,都是為了防疫需要。因此,即使職工沒有上班,單位也是正常支付工資。

問題四:我到封閉小區探望父母而被隔離,還可以拿工資嗎?

蔡飛:看情況,如果職工探望行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拿不到工資。

根據38號文第5點規定,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

問題五:我按照政府要求進行核酸檢測而沒上班,工資怎麼發?!

蔡飛:一般情況下,為了防疫需要,根據政府要求進行核酸檢測,應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工資應當按正常出勤來支付。但要注意,職工如果因個人私事需要而在上班時間做核酸檢測,則應算作事假。

問題六:我被單位要求在線辦公,工資會被降低嗎?

蔡飛:一般情況下,職工工資應當正常支付,不得降低。

《處置導則》第六條明確,對(2020年)2月9日之後,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的職工或仍不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要通過安排職工居家遠程辦公或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方式,協商解決無法復工問題。


對不能通過居家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或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工資待遇,即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問題七:單位因為疫情無法開工,我的工資怎麼發?

蔡飛:一個月以內要正常支付;超過一個月,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根據38號文第14點規定,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協商新的工資標準;協商未成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標準支付生活費,超過合理期限或者約定期限,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生活費及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問題八:我在隔離治療期滿後要求上班被單位拒絕,工資怎麼發?

蔡飛:工資應全額髮。符合有關情形的,職工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獲得經濟補償金。

根據38號文第7點規定,新冠肺炎患者治癒出院後,疑似病人在確診未患新冠肺炎後,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自疫情嚴重地區返粵勞動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離的勞動者,在醫學觀察期滿後要求返崗,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的,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返崗且不支付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問題九:我拒絕到高風險區域工作,單位能處分我嗎?

蔡飛:單位不得處分。但要注意,如果是承擔防疫職責的人員,例如醫生以及運送防疫物資等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

根據38號文第9點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未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相關的政策依據要求勞動者到疫情嚴重地區工作、出差,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拒絕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請求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但涉及運送防疫物資等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勞動者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

問題十:員工沒執行政府防控措施,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蔡飛:可以。

根據38號文第11點規定,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廣州日報·新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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