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茹希佳 發自南京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婦女聯合會聯合出台《關於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為該項工作推進提供製度保障。
《實施意見》明確了“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的相關事項,包括概念界定、主體範圍、案件範圍、具體程序以及家庭教育指導的內容、形式,還有督促落實、跟蹤回訪、隱私保護、聯動協作、保障機制等,以便公檢法等辦案機關具體落實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實施意見》明確,家庭教育指導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當、不力等情形,依法責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一定時間的家庭教育輔導,督促和引導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此外,《實施意見》規定了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可以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六種情形,包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被監護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為侵害;不積極協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幫教;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怠於或不當履行未成年人監護職責,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應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
根據《實施意見》,家庭教育指導主要包括:督促監護人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掌握法治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同時教育監護人培養未成年人法律素養,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督促監護人加強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改善親子關係;幫助監護人培養未成年子女良好行為習慣,樹立正確價值觀;教導監護人學習有效的溝通方式;引導監護人改變不當教養方式;指導監護人重塑良好家庭關係、營造和諧家庭氛圍;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明確告知分居或離異後應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強化其履責意識,提升其履責能力。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意見》明確,辦案機關委託的有關社會組織、機構依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所需費用不得向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收取,作出決定機關可以結合本年度需求情況,將所需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如果委託第三方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在指導結束後,有關社會組織、機構應當出具家庭教育指導報告。結束六個月內,辦案機關可以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回訪,結合有關社會組織、機構的報告,對家庭教育指導效果進行評估。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相關行為的法律後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被辦案機關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訓誡等處理。檢察機關可根據情況依法發出督促監護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屬於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或支持法律規定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責任編輯:崔春婷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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