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判18年,這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維持原判

本文轉自【廣西法治日報】;

2023年5月6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依法對被告人黃山等人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被判18年,這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詳情

最高被判18年,這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維持原判

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黃山糾集被告人鄭家軍等人以業主維權為幌子,組織、策劃成立一物業公司,非法入駐其所在的臨桂某小區,意圖驅趕原物業公司,達到自己控制小區物業管理並從中非法獲利的目的。黃山等人阻撓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對與其意見不合的業主及原物業公司的員工進行毆打、恐嚇和辱罵,強佔小區值班室、監控室,打砸、損毀原物業公司管理的崗亭、門禁、監控等設施 ,多次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黃山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小區內為非作惡,欺壓羣眾,嚴重擾亂小區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影響人民羣眾安全感,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判決結果

最高被判18年,這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維持原判

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山組織、策劃他人煽動多人,共同實施恐嚇、辱罵、攔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組織、策劃他人煽動、糾集多人,共同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組織他人煽動、聚集多人,共同採取暴力、威脅方法,圍堵妨害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黃山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其餘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終審裁定

一審宣判後,黃山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桂林中院 臨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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