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中央財政補助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社〔202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各省軍區(衞戍區、警備區)、新疆軍區、西藏軍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事部: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工作的通知》,為了規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以下簡稱家庭優待金)中央財政補助經費管理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負擔原則
國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分級負擔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各省(區、市)要根據本省(區、市)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家庭優待金標準。從2021年起,中央財政按人均1萬元的定額標準對地方給予補助。家庭優待金中央財政補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地方各級財政要結合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情況,做好經費保障。
二、資金分配
中央財政根據各省(區、市)徵兵任務數(以年度徵兵命令為準)和人均定額標準,測算下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分配公式為:
某省(區、市)中央財政補助經費數=(該省(區、市)當年徵兵任務數+該省(區、市)上年徵兵任務數)×中央財政人均定額標準
地方各級財政應當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經費並測算下達地方財政應安排的補助經費,確保家庭優待金按時足額髮放。
三、資金使用
中央財政安排的家庭優待金補助經費,用於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地方政府對其家庭發放的優待金。家庭優待金補助經費應堅持科學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四、部門職責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每年負責向退役軍人部提供各省(區、市)當年和上年徵兵任務數。退役軍人部根據各省(區、市)徵兵任務數和中央財政人均定額標準,負責提出經費分配方案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建議,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收到經費分配方案建議後,按規定審定並下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退役軍人部、財政部根據各自職責,對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五、績效管理
年度執行中,退役軍人部會同財政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指導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和兵役機關對各省(區、市)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和兵役機關組織所屬市縣做好補助經費績效自評工作,按規定將本省(區、市)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六、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兵役機關應當強化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審計、稽查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兵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七、實施期限
家庭優待金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實施期限暫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後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21年6月24日
(來源:財政部社會保障司)
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