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受審,被控受賄3296萬餘元

據天津市二中院消息,9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副主席李偉受賄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李偉受審,被控受賄3296萬餘元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偉利用擔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煤炭購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96.348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李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李偉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今年1月26日,據最高檢官網通報,北京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去年10月15日,北京市政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免去李偉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指出,鑑於李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免去李偉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去年8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消息,李偉被查。

今年1月,李偉被“雙開”。

經查,李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建設、消防工程審核驗收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李偉生於1963年5月,長期在北京工作。曾任:北京市政府駐海南省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副局級),市政府副秘書長(正局級)、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北京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等職。

李偉簡歷

李偉,男,漢族,1963年5月生,北京人,1987年1月入黨,1982年12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專畢業(中央民族學院中文專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曾任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副處級調研員,市政府寬溝招待所副所長、所長,市政府駐海南省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副局級),市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正局級),市委副秘書長、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北京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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