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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制修訂17部生態環境法律法規 “十四五”將大力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立法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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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間,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積極推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協同適用,構建以行政責任為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配合適用的法律責任體系,不斷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郄建榮

“‘十三五’以來,我國生態環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豐碩前所未有。”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在近日該部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作出這一表述,並透露,“十三五”時期,我國制修訂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多達17部。

在談到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時,別濤指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國家推出的一項重大改革。截至今年11月底,全國各地共辦理了7600餘件生態環境賠償案件,涉及的賠償金額超過90億元,一批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治理和修復。

別濤特別介紹了“十四五”時期有關生態環境立法的考慮。他説,“十四五”將按計劃推動黃河保護、噪聲污染防治、氣候變化應對等多部法律的制修訂。同時,還將大力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立法。編纂環境法典的研究論證也已提上日程。

主要領域基本實現有法可依

“十三五”規劃確定的9項生態環境約束性指標已經提前超額完成。在完成9項約束性指標以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過程中,生態環境部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共同推動生態環境法規與標準體系建設並取得顯著成效,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據別濤介紹,“十三五”期間,制修訂了包括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等在內的13部法律,同時,還完成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17部行政法規的制修訂。

“目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為主要執法部門的生態環境法律共有15件,佔現行有效的法律總數近1/20。”據別濤介紹,到今年11月底,生態環境行政法規已達32件,還有40餘件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文件,生態環境部制定的部門規章也已達到84件。對於地方立法情況,別濤説,各地政府頒佈的規章和地方環境標準,有數百上千件之多。

“中國批准和參加的國際環境條約,包括雙邊的和多邊的條約,有40多件。”別濤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頒佈了大量的有關生態環境的司法解釋,比如關於環境犯罪的、環境公益訴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等,不完整的統計也應該在20件以上。”其他法律法規中也有很多有關生態環境的規定,也是國家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中包括憲法關於生態文明的規定;民法典中關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專章規定;刑法中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等。

別濤指出,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生態環境各主要領域已經基本實現有法可依。

生態環境標準特別是強制標準也是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中的一部分。別濤説,“十三五”期間,我國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建設取得重大成效。原環境保護部和生態環境部制修訂、發佈了673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5年期間的增長幅度之快,為過去歷次五年規劃期之最。

別濤透露,目前,現行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總數已達2202項,其中強制性標準201項,強制性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強制性標準帶有技術性法規的屬性,所以某種意義上也是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已經辦理相關案件逾7600起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根據《試點方案》,2016年起,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雲南等7個省(市)開展改革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這項改革制度在全國全面試行。

別濤説,根據中央關於生態損害賠償制度試點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寧夏美利紙業集團環保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利紙業公司)違法傾倒造紙產生的黑色黏稠狀廢物,造成騰格裏沙漠內蒙古、寧夏交界區域14個地塊的土壤、地下水和植被受損。經鑑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為1.98億元。

2020年12月,寧夏中衞市政府、內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與美利紙業公司達成賠償協議。根據協議,賠償將分兩個階段實施。據生態環境部介紹,這起案件不僅是全國第一起跨省聯合磋商並獲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而且首次實現了以生態效益抵扣損害。

“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已在全國全面開展,案例實踐取得了積極進展。”據別濤介紹,截至今年11月底,全國各地已辦理7600餘件生態環境賠償案件。除了騰格裏沙漠污染案件外,社會高度關注的祁連山青海境內木裏煤礦非法開採破壞生態案件,也正在按照國家規定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之中。

“誰損害了生態環境誰必須埋單”,可以説這是國家推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所在。別濤説,為使這項改革取得實效,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制度建設方面,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積極推動國家和地方立法,規範訴訟規則,完善技術規範和賠償資金的使用管理途徑,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

據別濤介紹,去年5月份通過的民法典,以及長江保護法、森林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多部專項法律,都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機制。“特別是民法典還有專門規定。”對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黨內法規也有規定。其中,2019年,中央制定發佈實施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特別是第二輪督察以來,公佈了相關典型案件。”別濤透露,這些典型案件中,對發生了生態環境損害後果的,生態環境的賠償、磋商和訴訟都是同步跟進的。

將推動制修訂黃河保護法等

在“十三五”生態環境立法全面取得成就的基礎上,“十四五”生態環境立法又有哪些考慮?對此,別濤指出,“十四五”規劃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及相關立法工作。規劃將“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專門一篇。在立法方面,規劃明確提出“制定實施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強化綠色發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別濤説,按照“十四五”規劃的要求,生態環境部將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填補立法空白。生態環境部將按計劃推動黃河保護、噪聲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價、氣候變化應對、生態環境監測、生物多樣性保護、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等重點領域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加快構建與美麗中國目標相適應的生態文明法律法規體系。

同時,大力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立法。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環保信用評價等方面立法,確保重大改革舉措於法有據、落地見效。此外,生態環境部將配合立法機關積極開展環境法典編纂的研究論證。

據別濤介紹,“十四五”期間,生態環境部還將積極推動區域生態環境協同立法。目前,京津冀、長三角等區域在協同立法和環境監管方面已開展了積極探索和實踐。京津冀確立了人大立法項目協同機制,對立法項目採取“一方起草、兩方參與”的方式。長三角地區的三省一市在探索保障大氣污染防治、長江流域生態保護方面也開展了協同立法的實踐。西南地區在赤水河流域開展協同立法等。

從立法上完善嚴懲重罰制度也是“十四五”期間的一個重點。別濤説,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積極推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協同適用,構建以行政責任為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配合適用的法律責任體系,不斷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此外,將進一步創新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有序擴大“雙罰制”、按日計罰、信用懲戒等懲處機制的適用範圍,積極探索生態修復、連帶賠償等新型法律責任承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