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15日表示,公務員事務局決定一次性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15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要求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他們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4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受聘擔任高級職位的公務員還須宣誓。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介紹,公務員事務局曾於2020年10月12日要求,所有在2020年7月1日至10月12日之間加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他們全部已在去年10月底前簽妥聲明。對於去年10月12日之後收到聘書的人士,獲聘任的條件之一是須簽署聲明並交回已簽妥的聲明。在去年7月1日至今加入香港特區政府並已作出聲明的公務員,共有超過4000名。
發言人表示,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香港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基本責任。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其須揹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份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發言人説,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以及他或她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公務員團隊執行其職務。特區政府會逐一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機制展開行動,終止有關公務員的聘用,在這一過程中有關人員會有機會作出申述。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還設有機制處理公務員的紀律事宜。如公務員有不當並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特區政府會視個案實際情況,按現有機制就有關的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在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考慮作出懲處時,特區政府除了考量行為的情節、性質及嚴重程度等,該公務員曾宣誓或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份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這些行為,也一定會在特區政府考慮之列。
來源 新華社
編輯:謝永利
流程編輯 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