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友,但因借錢不還心生嫌隙,實屬鬧心,但追討借款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強行扣留他人財物的方式,萬萬不可取。近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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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結伴遊玩起糾紛,將豪車扣留消失無影蹤
2021年9月,陳某向楊某丈夫王某借用楊某所有的保時捷(該車在某融資租賃公司辦理了融資租賃手續)。楊某將車輛交付給陳某,陳某在借用期間與其好友彭某一起駕駛該車到成都遊玩。雙方在成都遊玩期間發生借款糾紛,彭某遂將陳某駕駛的保時捷扣留,為躲避尋找,彭某私自將該車開往重慶、福建等地。
多方尋找,“失蹤”四個月的豪車終現身
楊某發現車輛不見後,焦急萬分,要求陳某儘快歸還車輛,陳某給楊某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儘快歸還該車,若逾期歸還,則相關費用由陳某承擔。但陳某一直未歸還該車輛,楊某無奈之下遂向當地派出所報警,警方告知屬於經濟糾紛未予立案。後楊某通過多方渠道找車未果。
2022年1月5日,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告知楊某,車輛在福建的一個停車場找到,並將該車開走。彭某發現車輛不見後,遂向當地派出所報警。
找回後發現車輛被人駕駛,訴至法院要求索賠
楊某車輛找回後,發現該車的行駛里程數增加了好幾千公里,車輛存在貶值損失,楊某氣不打一處來,好心好意借給朋友,沒想到發生這樣糟心的事情,便一氣之下將陳某和彭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車輛貶值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彭某私自扣留陳某借用的楊某所有的車輛,並將車輛開至重慶、福建等地多日未歸還,彭某的行為侵害了楊某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楊某一定的經濟損失,彭某對車輛貶值損失的產生存在過錯,其應承擔賠償責任。陳某為楊某出具了承諾函,屬於債的加入,故判決陳某、彭某向楊某支付財產損失24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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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説法】
近年來,因債務、經濟糾紛私扣他人車輛等事件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本案中,彭某與陳某發生經濟糾紛,便將陳某借用的車輛開走,屬於過激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彭某的行為侵害了楊某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切勿過激採取扣押或留置他人財物等極端方式處理,應採取合理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才是正確的維權之道。
來源:枝江市人民法院
【來源:長安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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