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海洋大學李偉俠、崔展撰文指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旨向,是社會治理方式的重大變革,也是滿足社會主體多元化需求的關鍵所在。
第一,以“政府+市場”方式應對解紛資源缺失困境。首先,以黨政主導,加大對解紛資源建設的引導作用。其次,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建立專業性較強的解紛組織。從世界各國調解事業的發展趨勢來看,調解服務越來越市場化和產業化,調解組織除了有政府資助以外,很多采用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經營,根據案件類型提供有償服務。這種市場化運作模式可促使調解組織健康發展,保持其長遠的發展活力和競爭力。
第二,以地方法院的司法改革為契機化解“訴調銜接”困境。首先,法律程序上的訴調銜接。從程序上來講,如果調解過程中能夠增加一些法律程序,就能夠為調解無效後提起訴訟免去更多程序上的重複要求,為糾紛主體和法院省去更多資源。其次,立法層面的保障訴調銜接。各類調解組織規範運行是確保訴調銜接的關鍵,因此要從立法層面對各類調解組織包括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行業及商事調解組織給予有效規範。再次,資源層面上的整合銜接。調解和糾紛解決的資源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背景下所面臨的資源稀缺問題,可以依靠法院進行有效激活。
第三,以“互聯網+糾紛領域”方式整合司法資源。以專業化的糾紛問題或者領域為視角整合資源,能夠克服以解紛主體為核心整合資源所帶來的問題,而且還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問題的快速解決,真正發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解決具體問題當中的作用。
來源:大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