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醫生被打還手被定性互毆、醫院向法院發函的新聞,引發廣泛關注。
案情是,安徽含山縣醫院王翔醫生查房時,發現八旬的“三高”患者蒲某吃油膩早餐,便囑咐控制飲食,致其不悦,向兒子吐槽。俞某不聽王醫生解釋,對其辱罵推搡,引發肢體衝突,導致王醫生“左膝脛骨髁間脊前交叉韌帶撕脱性骨折合併並交叉韌帶損傷,左膝關節腔積血”。警方對俞某拘留7日,對王醫生拘留3日。好心叮囑卻遭毆打,還被處以拘留處罰,王醫生不能接受,提起行政複議不成後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也難怪王醫生無法接受。本身是受害者並被打傷住院不説,王醫生職責是行醫,並沒有與病人家屬對打、逞兇鬥狠的意圖。面對俞某辱罵推搡,還手根本就是本能,也是為了防止進一步受傷害,怎麼僅僅因為還手就變成互毆了呢。
雖説正當防衞與互毆都表現為相互毆打、雙方都有攻擊行為,卻有着本質不同。即互毆的本質是逞兇鬥狠,雙方都以傷害對方為目的。正當防衞則不然,雖然看似雙方都有攻擊行為,但有主動與被動之分。一般來説,主觀有傷害故意,主動發起攻擊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被攻擊者若進行反抗,則是正當防衞。雖然行為性質也會發生轉化,但互毆與正當防衞仍然是可以區分的。由於正當防衞的目的是免受傷害,所以旨在使自己免受進一步傷害而被動地與對方“互毆”、乃至主動攻擊、旨在使侵害人喪失侵害能力與意圖的情況,一般屬於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並不因為還手就屬於互毆。
“兩高”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指出,區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當的暴力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如果確如報道的這樣,王醫生是在被侵害的情況下還手,並且後果是他被打傷而侵害人沒怎麼受傷,他的還手行為顯然屬於正當防衞,構不成互毆。
法院8月開庭後還未宣判,從上傳的材料看,公安機關起初也以故意傷害罪對王醫生立案,該案是否另有隱情尚不得而知。無論如何都應引起注意的是,在責任認定上和稀泥,只要受害人還手就認定互毆,不仔細甄別是否屬於正當防衞,是長期以來的一種傾向。受害人承擔責任或被追究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將會掩蓋侵害行為的惡性,使施暴者得不到應有譴責與責任追究。因此,司法部門不能再別向侵害行為讓步了。特別是故意侵害的暴力戾氣是一樣的,沒發生嚴重後果,經常取決於運氣。也是不能因為事小、不像刑事案件那樣引人關注,就在責任認定上偷懶、“各打五十大板”。
作者:吳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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