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孫笑俠在“法治與改革高端論壇”的講話中指出:
我們特別強調司法大眾化和平民化,重視司法公開化和透明化,法庭的網絡直播成為我國法院智慧司法技術目前的重點和亮點。
那麼,從我們法學的角度來反思的話,司法信息技術的深度應用固然能帶來很多好處,使得我們過去司法改革難以實現的那些目標和價值觀都能夠實現,但同時丟掉了非常重要的司法應有的人文關懷。
我覺得,在提倡司法技術的同時,要提倡司法人文。那麼從司法人文的角度來看,可以提出三個思考的方向,也可以説從這三個方面來設定司法信息技術應用的“止境”:
第一個方面是從司法的技術發展當中,我們要避免對當事人“公平受審權”的侵害。案件被直播往往免不了被“戲劇化”和“娛樂化”。以被告和當事人的權益來看,司法信息化必然把法庭從半封閉轉向完全開放,迫使法庭不得不考慮那些行外人士所強調的法外因素和程序外的因素,這也導致被告和當事人的公平受審權受侵蝕。
所以,法院在決定必要的在線直播之前,應當以徵求當事人意見為前提。這是人權觀念,也是司法人文的價值所在。
第二個方面就是我們要避免信息技術對司法尊嚴和神聖性的侵蝕。為什麼在新聞播報司法的時候,要用手繪的法庭現場呢?因為法律和職業倫理不允許記者帶照相機進入法庭,所以才有法庭畫師。
媒體介入法庭審判的最直接最極端形式,是法庭直播。除了極少數國家(比如巴西)在制度上允許法庭直播之外,法庭直播制度大致有兩類,一是禁止直播,其代表是德、法、日等大陸法系國家。二是限制直播,其代表是英、美等國。
第三個方面就是要避免過度的迷信、造神。目前司法應用還處在“弱人工智能”運用階段,比如語音轉換為文字,類案智能推送,簡單案件的同案同判,甚至簡單案件的判決書自動生成。
但是法律不確定和有漏洞的“特例”難題,由人類擔任決定者比機器人擔任決定者更合理。所以有人説,新技術不是讓人失業,而是讓人做更有價值的事情。(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