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12月12日電(記者謝建雯)又是一年歲末年初,為確保廣大農民工羣體回家過年有錢花,不煩“薪”、不憂“薪”,全國各地陸續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
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局副局長馬東璟表示,自2020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施行以來,基層工作人員執法有依據,廣大農民工維權有力量,進一步規範了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
一、支付行為規範
工資要發銀行卡,實物抵頂不合法。
按時足額拿到手,活完賬清無牽掛。
銀行代發工資
拒絕實物抵頂
按時足額髮放
多勞多得
活完賬清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二、支付機制保障
用工管理要實名,書面合同有約定。
維權信息須公示,工資賬款分得清。
合同約定
實名制管理
一書兩金一卡
分賬管理
維權公示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三、支付行為監督
欠薪列入黑名單,行為隨處都受限。
媒體監督更及時,公開曝光丟臉面。
無處藏身
處處受限
媒體曝光
網上追繳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公開曝光。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税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四、支付責任追究
支付條例像春風,温暖廣大農民工。
工資從此無拖欠,頂風犯案法不容。
頂風犯案必自食惡果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欠薪必懲
惡意欠薪 法理難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作出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