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評論:保護未成年人的“禁令”就得一刀切執行

民政部兒童福利司近日答覆網民關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的一些疑問,明確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許可,也依然不能給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父母自己經營的文身店也不能給自己的孩子文身。

這一答覆非常明確,即“一刀切”禁止給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沒有任何例外。“一刀切”用在執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禁令上,是合適的。該嚴厲禁止的就得禁止,不能留下任何模糊地帶,要杜絕任何擦邊球的行為。

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我國出台了諸多禁止性規定,如有關“社會保護”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獎金;有關“網絡保護”的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等等。

青評論:保護未成年人的“禁令”就得一刀切執行

可是,有不少禁令都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如家長帶着未成年孩子進娛樂場所(KTV),經營者見有監護人帶着,於是同意進入;煙酒專賣店或者超市,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有的父母還讓孩子去買煙買酒;網絡直播服務商也以監護人同意為由,為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賬號註冊服務,有的則是父母代註冊,讓孩子玩直播。

以上這些禁令,並沒有只要監護人同意就可以放鬆執行的條款,就是監護人同意,也必須得到嚴格執行。必須“一刀切”落實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禁令,不能留下任何模糊空間,以“零容忍”強化監管部門、機構(平台)與家長的責任。

具體到對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規定已經明確“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可還是有人問,“在文身行為上,是否應完全不考慮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觀意願?”“取得父母許可後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夠被認可?或父母經營文身店,可否給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文身?”

按照規定,答案是明確的。就是未成年人強烈要求文身,文身店也不得給未成年人文身;就是父母同意文身,也不得給未成年人文身。就如未成年人強烈要求買煙買酒,而且聲稱是幫長輩買煙買酒,也不得賣給他們一樣。簡單來説,只要給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管有什麼理由,都要追究提供文身的機構與人員的責任。相關機構和人員只要記住一點就可以:不要給任何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文身。

落實保護未成年人的禁令,需要簡單明瞭,不留任何彈性空間。因為既然已經立規立法,就應該不折不扣地執行。這是需要全社會形成的共識。事實上,正是由於存在沒有得到嚴格落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禁令,我國社會對禁令也就缺乏敬畏意識,總認為可以“打擦邊球”,只要不強迫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自己願意,得到了家長的同意,就沒有問題。

家長也必須強化“依法帶娃”的意識。不能把孩子視為自己的“私人物品”,認為孩子做什麼,自己有決定權,諸如“我讓孩子買煙買酒,甚至抽煙飲酒,讓孩子文身,是自己的事,我高興,與別人無關,別人管不着”,這是錯誤的。

我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因此,家長必須轉變家庭教育觀念,必須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保護孩子合法權益,促進孩子健康成長。

作者/熊丙奇

漫畫/王鐸

編輯/崔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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