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面不寒楊柳風”的4月,一批新規如約而至。老年人辦理出入境業務更便捷、小微客車租賃服務更完善、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更明確……來看看,哪條讓你更暖心?
老年人辦理出入境證件更簡便
4月1日起,6項便利老年人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新舉措開始施行。
相關單位將建立老年人辦理證照“綠色通道”,設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羣體窗口,老年人可不經網上預約直接到出入境辦證大廳窗口辦理業務,並由窗口受理人員幫助老年人打印申請表,加強出入境辦證大廳自助設備人工引導服務,為老年人提供人工諮詢、指引等服務和幫助。
60歲(含)以上老年人申辦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台灣通行證,可直接複用5年內曾辦理過的出入境證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證照片,無須現場重新拍照或提供照片。
此外,出入境政務服務平台增加親友代辦等適合老年人網上辦事功能,增設大字體、大按鈕頁面展示,為老年人等廣大羣眾提供證件速遞、郵費支付、全程速遞信息查詢等服務。
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管理
當前,我國小微型客車租賃業務蓬勃發展,但經營管理不規範、承租人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等問題也日益突出。4月1日起施行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對此類業務作出全面規範。
《辦法》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
在承租人用車行為方面,《辦法》要求承租人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車輛並隨車攜帶租賃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使用租賃車輛,未經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國家賠償案件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月1日起施行,推動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合併作為一種責任承擔方式,不再拆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根據該司法解釋,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後果特別嚴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國有資產監管再添法律保障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自4月1日起施行,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
《條例》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制度,報告的內容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等,並需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管理情況。
為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條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鼓勵共享共用。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七類行政案件最高法應裁定再審
什麼樣的行政案件最高法應當裁定再審?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七種情形。
根據該《規定》,下列行政申請再審案件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在全國範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經高級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再審的其他案件。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逕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民航發展基金徵收標準降低
根據財政部公告,為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自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其前身是對乘客徵收的機場建設費以及對航空公司徵收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據中國民航局測算,調整後,正常情況下每年減輕企業成本支出約80億元。這對於幫助航空公司渡過疫情難關、快速恢復發展有重要意義。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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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