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近日,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海東市生態環境局與青海耀華特種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華公司)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有效。本案系海東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
近年來,耀華公司多次因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2020年7月,耀華公司技改完成,持續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給周邊環境產生了嚴重影響,依法符合因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經海東市政府同意,海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履行啓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程序,於2021年1月5日與耀華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協議約定耀華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53.37萬元,並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鑑定評估費用14萬元。
2021年2月,海東市生態環境局、耀華公司作為申請人,向海東中院提請對該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申請人達成的磋商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裁定申請人海東市生態環境局、耀華公司達成的磋商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