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小課堂(四)|《民法典》之離婚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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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陵區婦聯邀請陝西寬明律師事務所張坤律師,帶大家走進維權小課堂——《民法典》之離婚賠償制度問題。

維權小課堂(四)|《民法典》之離婚賠償制度

作為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婚姻家庭制度,民法典在原有婚姻法的基礎上,結合新時代的婚姻家庭關係問題,社會發展需要,作出了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維權小課堂(四)|《民法典》之離婚賠償制度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能夠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為範圍過窄,遺漏了婚內出軌等嚴重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與公眾良知、社會倫理相悖。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符合上述條款情形之一,無過錯方才能向無過錯方配偶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等。除上述四種情形外,如婚內出軌等其他情況不屬於離婚損害賠償權的範圍,離婚無過錯方無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婚內出軌嚴重的情況是不僅婚外情,還有因婚外情而出生的孩子,這是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對無過錯方的精神打擊是巨大的。然而,無過錯方僅能主張撫養費損失,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權。《民法典》對於“離婚損害賠償權”的規定相比於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新增了最後一款:“有其他重大過錯”。該款作為離婚損害賠償權的兜底條款,對於因一方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獲得損害賠償的機會將大大增加。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完善了離婚賠償制度,擴大了實際生活中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從而更好地保護了無過錯方的權益,懲罰了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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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寬明律師事務所張坤律師(實習),主要擅長刑事辯護、行政維權及民商事代理業務。熱心公益,積極參與公眾普法宣傳和法律援助。憑藉紮實的法律知識、精湛的法律技巧、敬業的法律精神獲得客户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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