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歷史的女人——第1491期)
萬曆七年,楊瑞雲考中進士,同年被吏部安排到淮安府鹽城縣擔任知縣。在此地,他一干就是六年,做出了非常傑出的成績,賑災濟民、修築河堤、治理黃河水患,還主持編寫了《鹽城縣誌》。後因其政績突出,官升户部主事。
今天説的這個案件,便發生在楊瑞雲擔任鹽城知縣期間,而且是楊瑞雲擔任知縣的第一年秋。
該年秋,當地一村保長一大早到縣衙報案,説昨日本村村民張建橋結婚,夜裏其家忽然發生火災,婚房被燒,一對新人轉眼間就變成了兩具燒焦的屍體,也不知是何人所為。
知縣楊瑞雲聞報後,就帶着仵作等人到案發現場去。
經過仔細勘驗現場,發生了一個疑點:
兩具屍體分別倒在兩處,一具在門後,一具在牀後;
門後的屍體經仵作鑑別,為男屍,雖被燒焦,但並未全部燒焦,還能依稀看到脖頸之後的刀痕,也就是説,這具屍體是先被殺死,繼而被火燒焦的;
牀後的屍體,其實沒有看到屍體,只看到一顆人頭,仵作通過沒有燒燬的耳朵穿孔,斷定為女人頭顱。
如此,案件的關鍵之處便在這顆女人頭顱。
知縣楊瑞雲暗中思索:通常而言,如仇殺某人,都是取首級而走,原因是首級便於攜帶。可是該案的一反常態,女子首級被留下,而身體失蹤。那麼女子的身體到底是被兇手帶走,還是另有隱情?這其中十分令人可疑。
想罷,便帶人再查看房間,結果一衙役發現了房間的夾壁牆,夾壁牆上的活門半掩。知縣楊瑞雲推門一看,看了看夾壁牆,又問保長當時如何救火。
保長説村民發現起火後,大家都是用水從外往裏澆,等好不容易把火撲滅後,一推門,就看見門後的屍體,抬眼又見牀後的頭顱,嚇得我們都沒敢再進,就讓甲長帶人看護現場,自己便到縣衙報案了。
知縣楊瑞雲聽罷,便推斷該案必為姦殺案。兇手定是提前藏於夾壁牆內,到了夜裏,趁新郎喝醉,不及防備,將其殺死,然後帶走新娘的同時,又放火欲毀屍滅跡。不過,倘為姦殺案,那顆來歷不明的女子頭顱又作何解釋呢?他也犯了難。
沒有證據,所有推斷都無法成立,可疑頭顱也無法破解。所以,回去後,知縣楊瑞雲是苦思冥想而不得解。
這時,楊瑞雲的夫人見夫君如此焦慮,便説,女人三從,無非是父、夫、子,如今新娘若是與人逃走,其夫亡、又沒子,何不去問其父?
楊瑞雲如夢方醒,非常高興,立即就喬裝打扮,穿了便服,帶了兩個近身隨從前往查案。結果在新娘之家並沒有發現什麼突破,原因是新娘之家的人根本不知道發生火災的事。
不過,知縣楊瑞雲卻在新娘的村子探聽了一個人,這個人叫王應思。此人的特殊之處,在於他是新娘從小玩到大的青梅竹馬之人。
另據村人説,在新娘出嫁那日,有人看到王應思在村外的墳地四處走動。
順着此消息,知縣楊瑞雲便暗中來到村外墳地觀察,竟發現一座新墳。再探得墳主,墳主到墳地一看也大驚,説這是我家之墳,所葬之人為孫媳,不過已葬三月,這墳土又為何成了新土?
至此,到了必須開棺驗屍之時,可是平白無故提出要求,墳主豈能答應?無奈之下,知縣楊瑞雲只好自明身份,墳主見是知縣大人,豈敢不從!乃掘墳開棺,棺內屍體竟真的無頭。墳主又驚又悲,且按下不表。
知縣楊瑞雲立即令一個隨從回縣衙,令仵作帶被火燒的頭顱前來。不久,仵作來到,進行了頭顱和身體的對接工作,發現此頭顱正是此身體的。
事已至此,雖沒有直接證據能夠直接正面王應思就是兇手,但是至少他是嫌疑人了。所以,知縣楊瑞雲便令人去捉拿王應思。可是到了王應思家,卻沒有看到,而且王應思家人説自新娘出嫁那日至今都沒再見到他。知縣楊瑞雲只得貼出文書,進行通緝。
可是兩月已過,還沒音訊。這下,知縣楊瑞雲可真着急了。因為根據《大明律·刑律·捕亡·盜賊捕期》規定,如果不能按期把兇犯抓拿歸案,是要受笞刑的。雖然,並不一定真的會嚴格執行,但是這事是不發的時候,相安無事,若一旦事發,此小事也會被計算在內。所以知縣楊瑞雲派出更多衙役,把搜捕範圍繼續擴大。
結果事有湊巧,一個老捕快帶着兩個小衙役在山裏迷路,飢渴難耐,忽然看到隱蔽的山裏冒出青煙,便尋路而去,竟住一户人家。上前求吃喝,門裏竟走出一個極其漂亮的女子。老捕快覺得眼熟,猛想起正是要通緝之新娘。但他畢竟是老捕快,暗中對兩個小捕快示意,不可聲張。
年輕女子倒是熱情,給他們端水拿餅。在閒聊中,女子得知三人是鹽城的逃荒之人,乃是鹽城老鄉,就更為熱情。此外,女子告知自己的丈夫去城裏賣柴,很快就回來了。
果然,不久其夫回來。老捕快一眼便看出他是王應思,乃出示拘票。王應思見此,拔腿就跑。可是老捕快早已暗中做好安排,兩個小捕快早已堵住路,把王應思抓捕。
就這樣王應思和新娘被押回鹽城,抓捕歸案。
知縣楊瑞雲非常高興,立即升堂問案。不過,王應思不等知縣老爺怎麼問,便主動招供了。
王應思供:自己與新娘乃青梅竹馬,感情甚好,等二人到了適婚之齡,王應思父母便請人去説,但是結果卻被新娘父母拒絕了。王應思自己去求新娘父母,竟也不同意。眼看着自己喜歡的人,最後嫁給別人,王應思心有不甘。所以,才想出下策,找一具女屍來代替新娘,然後把新娘帶走。最後在墳地,總算找到女屍,可是屍體沉重,不便攜帶,無奈才取其頭顱。
然後來到新娘所嫁之家,白日裏熱鬧異常,他便趁亂混入婚房,把新娘藏到夾壁牆裏,自己則身着喜服,頭蒙蓋頭,手握利刃。新郎張建橋送完客,已入夜,醉醺醺來到婚房,等他的是一柄利刃。
殺了張建橋後,王應思就燈油潑灑在被褥和新郎身上、帶來的頭顱之上。然後點火,等火起人亂,他和新娘早已換好衣服,便混入救火隊伍到河邊取水,趁機逃離了現場。
他們二人躲入深山,原本心懷僥倖,若有幸不被發現,則偷偷度過一生。若不幸,被發現,則早已串通好:由王應思一人承擔所有罪責,與新娘無關。
雖然王應思他不惜毀屍放火、與情人私奔,並承擔罪名成全愛人,但結果卻很意外。
原因是他們的罪,根據《大明律·刑律·人命·殺死姦夫》有兩種定刑:
第一種是姦夫殺其丈夫,如姦婦知情,則要凌遲處死。
第二種是姦婦不知情,則絞監候。若為姦夫逼迫,則還能繼續減刑。
因此,在王應思的供詞裏,是他承擔了所有罪責,包括殺人放火、逼迫新娘等,總之把新娘是洗得一乾二淨。他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讓自己愛的人活着!
結果知縣楊瑞雲又單獨提審了新娘,新娘的供述是不知情,一切都是被王應思逼迫而為的後果。
這樣問題就出現了,王應思承擔所有罪,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他愛新娘。新娘為了活着,説不知情,也沒有錯。但是卻讓旁觀者無法忍受,原因是他們都覺得這新娘無情無義。
但是知縣楊瑞雲判案要依法,所以處死了王應思,而把新娘收押在監,等候朝廷的大赦之日,她就能重獲自由。但知縣不能做的事,獄卒就能做到。獄卒覺得這樣無情無義的女人,不該活着,所以在王應思被處死那日,獄卒使用手腳,讓新娘也暴斃獄中,然後報説她是自殺。
結語:該案的結果,確實令人意外。王應思不惜承擔一切後果,是希望愛人活着,但是他的愛終究架不住道德倫理。人們更希望看到的是,一對恩愛之人,一起活着,一起死去。所以,當新娘為了活着,把罪責都推給王應思一人之時,這個愛情故事就不完美了,顯得令人厭惡。所以,新娘,必須為此負責,那就是她死,才能為該案,為他們的愛情,為古代人們心裏的倫理概念,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
(作者:案先生,女,80後,歷史專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