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退租近三年 房東受傷讓他賠

本報訊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房客退租後,房東卻因其遺留的玻璃碴而受傷,究竟是誰的責任?近日,海滄法院發佈一起案件。

2012年底至2017年3月,小吳向陳大姐租賃了三間店面做鋁合金不鏽鋼生意,店門口常常堆積着不少玻璃碴。陳大姐説,2017年3月小吳退租後,店門口遺留的大量玻璃碴未清理。2020年1月份,陳大姐在店門口拔草,不慎被小吳遺留的玻璃碴透過鞋子扎傷雙腳,並劃傷手。由於雙腳扎傷嚴重,腳底疤痕時常疼痛難忍,陳大姐無法繼續工作,也為此花費了大量的醫療費。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她向法院起訴小吳,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等經濟損失。

“我是2012年至2017年向原告租房子,2017年3月退租,我退租時已經清理乾淨了,也跟原告交接好了。”小吳表示不理解,他説2020年1月陳大姐受傷與他沒有關聯性,他不應對她的傷情承擔賠償責任。陳大姐若是2020年1月受傷,應當提供相應病歷資料,但目前仍沒有證據,其受傷時間不可信。

法院認為,被告小吳在與原告陳大姐解除租賃關係後並未將剩餘掉落的玻璃碴清理乾淨,導致原告在經過草叢時被玻璃碴扎傷雙腳,具有一定的過錯。原告在拔草時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未做好自身防護,對其自身受傷亦負有一定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被告與原告各自應承擔同等責任,即各自應承擔50%的責任。經認定,陳大姐因為本次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35.49元。其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吳應支付原告陳大姐經濟損失167.5元。

>>法官説法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上述義務是在合同關係解除後發揮作用的,故法律上稱之為後合同義務。

本案中,原被告的場地租賃合同終止後,雙方仍應當履行後合同義務。被告應當將留在租賃場地的玻璃碴等廢棄物予以清理回收,完整返還租賃物,避免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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