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人員存違法行影響公正審判 檢察機關應向同級法院提檢察建議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劉璐 北京報道

7月26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規則》已完善對生效裁判、調解書的監督標準和程序,強化對確有錯誤裁判結果的監督力度。同時,還完善了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和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的監督程序,增強兩項監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據瞭解,《規則》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虛假民事調解書應當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明確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或者檢察機關依法調取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並且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的再審情形。明確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法院將案件交下一級法院再審,下一級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再審裁判仍有明顯錯誤的,原提出抗訴的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再次提出抗訴。

《規則》還明確了檢察機關發現同級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法官法第46條等規定的違法行為且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執行的,應當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根據司法實踐中將執行權分為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的通行做法,明確檢察機關對法院行使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存在違法、錯誤,以及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怠於履職等情形,應當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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